本報訊:聯邦憲法咨詢委員會昨日已經將新憲法草案交給杜特地總統,由總統府呈交國會審核並通過。本報蒐集了新憲法草案中,華人較為關心的章節並作簡單介紹。
新憲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菲律賓國籍必須是本憲法被通過時,所有菲律賓共和國公民;父親或母親是菲律賓公民;1973年1月17日前由菲律賓母親生下的子女,並在成年後選擇菲律賓國籍者;以及根據法律歸化入籍者。
第二節規定:天生國民是那些從出生就是菲律賓公民並且不用做任何行動來完善其菲律賓國籍的人士;那些根據第一節規定選擇菲律賓國籍者,將被視為天生菲人。
第三節規定:菲律賓國籍可根據法律規定失去或重新獲得。
第四節規定:與外僑結婚的菲律賓公民可保留其國籍,除非他們自願放棄。
第五節規定:公民雙重效忠不利於國家利益,將由法律來懲處。
另一方面,第十五章第三節規定,由60%菲人控制的私營企業或團體,可以租賃不超過1000公頃的可耕種公共土地不超過25年,可以再續25年。
第十二節也規定:媒體的擁有權和管理權僅限於菲律賓公民或由菲律賓公民完全擁有和管理的公司、合作社或團體;只有菲律賓公民和至少擁有70%投票權的公司或團體,才會被允許經營廣告行業。
第十三節規定:公共服務設施的特許經營權或任何授權運作的營業證書,只能頒發給菲律賓公民,或給予菲律賓人擁有60%投票權的企業或團體。該特許經營不得超過25年,可以再續25年。
第十四節規定:菲律賓的所有專業工作只限於菲律賓公民,除非是聯邦法律或國際協議有規定。
第十五節規定:所有教育機構,除了宗教團體或傳教團體設立的,必須由完全菲律賓公民或菲律賓人擁有至少60%資本的企業或團體所主有。
同一個章節保留了學校菲化的條例:不得為外僑設立專屬學校,在任何學校裡面,外僑生數不得超過學校生數的三分之一。但這個規定不適用於為外國外交官和他們的子女或外國臨時居民設立的學校,除非法律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