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7月26日電: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26日上午一審公開宣判中共福建省委原副書記、福建省原省長蘇樹林受賄、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經審理查明,蘇樹林受賄共計折合人民幣3622.1215萬元,並曾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法庭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罰金300萬元(人民幣,下同)。
《人民日報》客戶端26日報道,法庭還決定,對蘇樹林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鑒於蘇樹林案的犯罪事實、證據涉及國家秘密,上海市二中院於今年5月11日依法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蘇樹林先後利用擔任大慶石油管理局局長助理、黨委常委、常務副局長,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董事、高級副總裁,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共遼寧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共福建省委副書記、福建省代省長、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622.1215萬元。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蘇樹林在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期間,在收購海外相關項目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上海市二中院認為,蘇樹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鑒於其受賄犯罪中,600萬元屬犯罪未遂,且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等原因,依法對其受賄罪予以從輕處罰。
人民網此前報道,蘇樹林,男,漢族,1962年3月生,山東東阿人,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碩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新京報》報道,經審理查明,他從擔任大慶石油管理局局長助理時便開始受賄,按簡歷推算,他當時僅35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