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司法部告訴馬加智市地區審判法院第148號法庭,“可簡單地忽視在2011年被撤銷的參議員特利連尼斯案件”,並且下令逮捕他,讓他離開他的“洞”。
昨天是特利連尼斯躲在參議院辦公室的第10天,這是他試圖防止無令逮捕的做法,無令逮捕仍然是他最擔心的事,儘管杜特地總統已宣佈不會在無逮捕令的情況下拘捕他。
在司法部向第148號分庭提交的回覆中,司法部檢察官抨擊特利連尼斯都傾向於躲在建築物裡。這所指的是2003年Oakwood軍變以及2007年的佔領馬尼拉半島酒店事件。
司法部說:“近日,可以公平地假定,在參議院內採取這種破壞性行為,破壞其日常的運作,同時逃避法律程序。”
請願為特利連尼斯爭取了更多時間,因為其律師羅貝禮斯獲批准在公開法庭上回應司法部。它基本上延長了這個過程,讓特利連尼斯有更多的喘息時間,直至法官必須決定是否發出逮捕令為止。
第148號分庭曾審理就2003年Oakwood軍變對特利連尼斯提出的政變控訴,但這些都在特利連尼斯於2011年獲特赦之後被撤銷。特利連尼斯援引一罪不能二審的權利,他告訴法庭,不應再早已審結的案件。
可是,司法部堅稱,撤銷案件的裁決並沒有法律效力,因為杜特地總統的第572號公告已宣佈了對特利連尼斯的特赦從一開始便無效。
司法部說:“一個無效的裁決或命令沒有法律及約束效力。在法律的思考中,那是不存在的。甚至沒有必要採取任何措施來撤銷或避免一個無效的判決或命令; 可以簡單地忽略它。”
司法部的根據是大理院就藝描拉對廉政法庭之案件所作出的判決,法庭認為廉政法庭命令撤銷案件時嚴重濫用斟情權。該撤銷裁決被認為是無效的。
在向法庭提出的請願中,特利連尼斯說,因為上訴期已在2011年9月撤銷控訴後到期,該裁決被認為是最終的裁決。
對此,司法部說,“由於沒有法律效力,2011年9月21日的命令不能是最終的定局,終結性或判決不變性原則並不適用於此。”
因為涉嫌沒有正式提交申請表(當中包含對所犯的罪承認有罪)的要求,總統宣佈對特利連尼斯的特赦從一開始便無效。文件顯示他有提交申請表及認罪。
司法部說:“他沒有。”
司法部說:“社會和公眾利益要求處罰犯法者,因此,公共罪行的刑事訴訟不能被豁免或寬恕,更別說不容反悔的規則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