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家馬加智法庭駁回參議員特利連尼斯要求重新考慮對其逮捕的請願。
馬加智地區法庭第150分庭法官亞拉米沓2018年12月18日簽署的6頁判決書中,維持了他2018年9月25日的判決。
亞拉米沓說:“參議員特利連尼斯無法通過證詞和文件證據,證明他已經提交特赦或在申請書中承認他在馬尼拉半島酒店犯下的罪行,這是第75號公告所提出的最低要求。”
亞拉米沓指出,證據的最基本規則是聲稱事實的一方有責任舉證。
他說:“紀錄清楚顯示,參議員特利連尼斯未能證明他的特赦申請表格存在正本,這是他向國防部臨時特赦委員會提交的最主要證據。”
他補充說:“參議員特利連尼斯未能出示有蓋章接收的正本或申請表格的複印件,讓他無法證明其內容。法律規定他必須提交最高限度的證據來證明其內容,特別是他聲稱自己已經認罪並申請特赦。”
亞拉米沓說,不需要提交其他證據,只需要該文件,而且該名參議員無法聲稱自己可以例外,因為國防部臨時特赦委員會的檔案中並未找到任何已經填好的申請表作為證據。
他說:“不幸的是,參議員特利連尼斯未能證明所謂的申請表正本的存在。參議員特利連尼斯也未能解釋他為何找不到該文件。他也未能證明他的申請書的內容。”
法官說,法庭不能假設特利連尼斯已經提交他的申請。
亞拉米沓的判決與馬加智地區法庭第148分庭法官蘇連諾的判決大相逕庭。後者判決說,參議員特利連尼斯申請了特赦並認罪,因此沒有理由逮捕他。
蘇連諾說,找不到申請表格的正本不代表沒有提交申請。
與其,蘇連諾說,是檢方未能充分證明參議員特利連尼斯未提交特赦申請。
他補充說,文件丟失不是特利連尼斯的過錯,而是那些保管文件的公務員。
司法部對蘇連諾的判決提出異議,並通過總檢察官向上訴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