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據上訴院昨天說,一家中國公司及其在菲律賓的3家本地商業合作夥伴有義務向菲律賓出版公司支付2470萬披索的版權侵權費用。
在2019年4月11日的裁決中,上訴院第11號分庭維持馬尼拉市地區審判法院第24號分庭之法官蘇惹諾—維惹道利於2017年12月8日作出的判決。
M.Y. Intercontinental Trading Corp. (MITC)、其東主為特德溫。黃(音)、Allianz Marketing and Publishing Corp. (Allianz)和位於中國的福建新技術彩色印刷有限公司(Fujian New Technology Color Making and Printing Company, LTD)被命令向t. Mary’s Publishing Corporation (SMPC) 及其東主卡塔比揚支付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中國的印刷公司和3家本地合作夥伴之前要求推翻馬尼拉市地區審判法院的判決,但上訴院認為該請求沒有理據。
除了作出賠償外,上訴院還命令被告停止“印刷、複製、進口、修改、分銷、推銷及出售SMPC的相關教科書及其副本,其中包括經修改版本或所述書籍的其他格式版本。”
版權侵權源於SMPC與該家中國公司之間的印刷合同。
SMPC授予該家中國公司在2009年9月、10月和11月印刷其教科書。
書本是在中國福建省的工廠內刷製,並且交付給SMPC。可是,該家中國公司反而與其它公司合作,向菲律賓出口、在菲律賓營銷及出售SMPC的書。
上訴院補充:“雖然被告福建新技術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是一家設在中國的外國公司,但根據1951年8月1日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其行為構成了版權侵權行為。中國已於1992年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