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關于如何把因良好行為而被提早釋放出獄的嚴重罪犯送回監獄,馬拉干鄢將交給司法部去決定。
總統發言人巴尼洛認為,嚴重罪犯不應獲提早釋放出獄,因為他們不包括在良好行為抵扣刑期時間的涵蓋範圍。
第10592號共和國法令縮短行為良好的囚犯的刑期。可是,總統府堅稱該法律的不涵蓋累犯、慣犯、逃犯和嚴重罪犯。
巴尼洛在接受無線廣播電台的訪問時說:“我們將讓司法部去決定,因為首先,隸屬於司法部的懲教局放人,所以,由司法部決定。”
他說:“不論它想怎麼做,只要他們是好的做法,因為有些釋放不符合法律。”
懲教局在較前透露,自2013年起,已有超過超過1900名嚴重罪犯因為行為良好而獲准提出釋放出獄。當中許多是謀殺犯、強姦犯、搶劫犯和違反毒品法的囚犯。
可是,巴尼洛主張,這些已獲釋的囚犯應再被送回監獄。
他說:“因為我們的法律表明,誰有資格得益于此法律,誰不能。現在,如果你從一開始便沒有資格的,你的獲釋是不符合法律。”
巴尼洛也釋除了有關把囚犯送回監獄的做法是違反憲法的憂慮。
他說:“沒有違法,因為第10952號共和國法令設定了有哪一類囚犯才能受惠的條件。由于他們是獲得了不屬於他們的好處,因此,那麼做是不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