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司法部表示,被移民局下令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有30天的時間離開菲律賓。
司法部發言人帛禮地援引行政法典中的規定說:“一旦驅逐令發出,如果30天內總統或司法部長沒有撤銷,驅逐出境就是自動的。”
不受歡迎的外國人只有在他們的請求被批准的情況下才能返回。
他說,問題是移民局的規則不符合行政法規。
根據移民局的規則,向司法部上訴的外國人不能被驅逐出境。
為了消除這種不一致,司法部長藝描拉成立了一個技術工作組,由帛禮地領導,起草符合行政法典的司法部關於上訴的綜合規則。
該小組由總檢察長、移民局的法律團隊和司法部的技術和法律人員組成。
帛禮地說,他贊成行政法典的解釋,“因為我們沒有設施來容納”所有被拘留的不受歡迎但在等待上訴的外國人。
從今年第一季度開始,技術工作組就一直在研究草案。草案已經完成,預計將於11月6日在報紙上發表。
新規定將在公佈15天後實施。
帛禮地說,移民將修改自己的規則,以符合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