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馬拉松特別會議後,眾議院昨天投票授予杜特地總統緊急權力來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危機,但不包括接管公共設施和可以任意使用國家資金等有爭議的條款。
如果眾議院第6616號法案成為法律,它的有效期也將只有三個月,除非國會延長該法案,並規定,授予的權力可通過國會同時決議或總統公告的方式提前撤銷。
昨晚11點30分左右以口頭表決獲得二讀通過。眾議院隨後進行了第三次也是最後一次投票,因為它被總統指定為緊急法案。最後的投票結果是284票贊成,9票反對,0票棄權。
在長達14個小時的馬拉松式會議期間,有70多名眾議員發言,在場的議員和通過電話會議參加會議的議員都有發言。
經批准,以下是眾議院授權總統的25項權力:
-採取和實施措施,通過有效的教育、檢測、保護和治療,預防或制止新冠肺炎的進一步傳播和擴散;
-加快和簡化檢測試劑盒的認證,並促進公立和指定私立機構對受調查人員和受監測人員立即進行檢測,以及對患者進行強制和立即隔離和治療;
-確保所有地方政府單位都按照國家政府頒布的規章、條例和指示行事;
-符合憲法第十二章第17條第1款,當公共利益需要,直接接管任何私人醫院和醫療衛生機構,包括乘客船、其他機構,來讓衛生工作者居住、作為隔離區、檢疫中心、醫療救助和援助派發位置,或其他臨時醫療設施;以及運送衛生、緊急情況和前線人員及其他人員的公共交通工具;
-繼續採取措施,保護人們免受囤積居奇、暴利、有害的投機、操縱價格、產品欺騙以及卡特爾,壟斷或其他形式的限制貿易的約束,或其他影響食物,服裝的供應,分配和流動的有害做法 農業,工業和其他基本服務所需的衛生,衛生產品,醫藥和醫療用品,燃料,肥料,化學藥品,建築材料,工具,機械設備和配件以及其他最重要的必需品,無論是進口的還是本地生產或製造的;
-確保旨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衛生產品的捐贈、接受和分發不會受到不必要的延誤;
-根據第9184號共和國法令或政府採購改革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有需要時,以最迅速的方式採購列出的醫療用品和服務:
-可利用菲紅十字會的服務,作為主要的人道主義機構,協助政府向人民提供援助,在償還費用的情況下,分發與打擊新冠肺炎作戰有關的物品和服務;
-聘請臨時衛生人力資源,例如醫務人員和專職醫務人員,以補充現有的衛生人力,或根據本法案第47(d)節的規定配備臨時醫療設施;
-通過諸如但不限於降低貸款機構的有效貸款利率和準備金要求等措施,確保向經濟的生產部門特別是農村地區的信貸提供;
-放寬對製造或進口關鍵或需要的設備或用品的激勵措施,以執行此處所聲明的政策,包括醫療設備和用品;
-要求企業在公平合理的條件下優先考慮和接受合同,以獲取促進此處宣佈的國家政策所需的材料和服務;
-規範和限制通過陸,海或空運輸的所有運輸部門的運作,無論是私人的還是公共的;
-規範所有道路,街道和橋樑的交通,並准許進入這些道路;禁止掩蓋侵犯或障礙物;授權清除公共場所的侵犯和非法建築;並執行所有其他相關行為;
-繼續授權行政部門的僱員和工人採取替代性工作安排,並在必要時在政府和憲法機構的其他獨立部門以及私營部門中批准替代性的工作安排;
-保護和規範電力,燃料,能源和水的分配和使用,並確保充足的供應;
-儘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在2019財年和2020財年直接終止行政部門任何機構(包括政府所有或控股公司)的適當計劃,項目或活動,通用撥款法案,無論是發放的還是未發放的仍未承付的撥款,並利用由此產生的節餘來增加對與支持操作和響應措施直接相關的任何項目的分配,這對於解決新冠肺炎是必要的或有益的。但是,必須優先考慮(A)在衛生部下——政府醫院的運營預算,主要是那些為治療新冠肺炎而確定的預算;預防和控制其他傳染病;應急準備和響應;快速反應基金;(B)在菲國立大學的領導下——菲總醫院的業務預算;(C)國家減少災害風險基金或災害基金;(D)勞工部的計劃,例如但不限於協助弱勢/流離失所工人和新冠肺炎調整措施計劃;(E)在工商部生計種子計劃和Negosyo Serbisyo sa Barangay下;(F)在農業部下——稻農財務援助計劃;(G)在社會福利和發展部的各種方案下,例如但不限於對危機局勢中的個人的援助,糧食和非糧食物品的分發以及生計援助贈款;(H)在分配給地方政府單位下;(I)存放在各個相關部門的快速反應資金,例如但不限於衛生部和社會福利部。
-自宣佈緊急狀態之日起,特別用途基金中任何未使用或未動用的餘額均應視為在緊急狀態期間被放棄其用途。所有來自托收或收據的未使用的、未使用的或未發放的資金,包括未來的托收和收據,都應被使用,並在此作為解決新冠肺炎疫情的撥款;
-儘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在執行部門,重新規劃、重新分配和重新調整2020年會計年度總撥款法中其他項目上的節省,可能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以資助應對新冠肺炎緊急情況的措施,
儘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總統在此被授權分配現金,資金,投資,包括未使用或未發放的補貼和轉移,由任何政府控制公司或任何國家政府機構持有,以解決本法案第3條中聲明的新冠肺炎緊急情況;
-更改任何文件的提交和歸檔的法定截止日期和時間表、法律要求的稅款、費用和其他費用的支付以及任何福利的授予,以減輕社區隔離下的個人負擔;
-指示所有銀行,準銀行,融資公司,貸款公司以及其他公共和私人金融機構,包括政府服務保險系統,社會保險系統和愛心基金,在2020年3月16日至4月15日期間到期的所有貸款給予最少30天寬限期;包括但不限於工資,個人,住房和機動車貸款以及信用卡付款,罰款,費用或其他費用。同樣,對於擁有多筆貸款的人,每筆貸款也應享有至少30天的寬限期;
-對於在2020年3月16日至4月15日期間到期的住宅租金,提供30天的寬限期,而不會產生利息,罰款,費用和其他費用;
-響應危機的需求,實施擴大和增強的家庭補助計劃(Pantawid Pamilya),並提供商品援助計劃,在社區隔離期間,社會福利部長可購買商品以緊急分發給非正規和邊緣化人士。社會福利部長可批准資格和福利水平的臨時緊急標準。
-採取合理和必要的其他措施,使總統能夠執行所宣佈的國家政策,但要遵守人權法和其他憲法保障。
批准後,眾議院在等待參議院對其批准的法案採取行動之前暫停會議。眾議院的版本立即轉交參議院採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