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大理院昨天批准了對輕微犯罪處以社會服務令,而不是監禁的指導方針,這是一個重大的發展,並將於11月2日生效。
大理院法官頒布第20-06-14-SC號行政備忘錄,實施杜特地總統於去年8月簽署的第11362號共和國法案或2019年社會服務令法。
根據該法律,法院可酌情判處社會服務令,而非短期監禁(1 天至30天)或長期監禁(1個月又一天至6個月),但必須受到某些條件的約束。
這些條件包括:
——必須在犯罪地點提供社會服務
——根據罪行的嚴重性和案件的情況,由法院決定的條款(包括小時數和期間)
——它將在緩刑監督官的監督下
——被告接受市政府社會福利主任的改造輔導
——只能處以一次
法律把社會服務定義為“任何灌輸公民意識、旨在改善公共工作或促進公共服務的實際身體活動”。
違反社會服務條款可能導致再次被捕,並在監獄或被告家中服刑。
大理院尚未發布一份指南,但基於大理院公共信息辦事處發布的一份新聞稿中,法官必須在公開法庭通知被告,他們可以選擇通過申請社會服務的處罰,但是,如果他們對判決提出上訴,便沒有這一項選擇。
法院對申請的批准或拒絕的裁決是不可上訴的。
除非有正當理由,被告人在審訊期間缺席可以作為拒絕申請和簽發逮捕令的理由。
準則預計涵蓋的罪行包括不服從立法機構傳喚、抗拒和不服從當權者、提供虛假證言、賭博、輕微人身傷害、侵入住宅、輕微威脅、嚴重脅迫,涉及小金額的盜竊以及誹謗等罪行。
法律旨在根據法律規定的政策聲明,促進修復式司法和舒緩監獄人滿為患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