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抗擊新冠肺炎工作組批准從11月1日起,允許持投資簽證的外籍人士入境菲國,同時,出境的菲籍旅客在出境前不再需要接受抗原檢測。
根據新發傳染病管理跨機構工作組的80號決議案,以下外籍人士可入境:
——持有移民局根據第226號行政法規或經修訂的綜合投資法和第87號共和國法令簽發之簽證的人士
——持有司法部發出的47(a)(2)簽證的人士
——持有由歐羅拉太平洋經濟特區和自由港管理局,及大蘇比克灣管理局發出的簽證的人士。
以下是入境的條件:
——在入境時必須持有有效簽證
——必須預訂獲認可的隔離設施
——受口岸和入境日期的最大接待旅客量約束
——必須遵守適用的移民法、規章和制度
與此同時,根據同一決議案,出國的菲律濱人不再需要出示出發24小時前的抗原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