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稅務上訴法院批准了馬尼拉溪仔婆區一名華商的請願書,由於不當發送稅收徵繳通知,不用向釐務局支付超過4000萬披索的欠稅。
稅務上訴法院第三庭表示,在收到最終評估通知書之前,小鐘尼·龔(音)沒有機會回答和抗議初步評估通知書。
釐務局堅稱納稅人在2012年12月20日收到了初步評估通知書。
然而,法院不相信釐務局證人,因為他們在審訊期間未能出示由郵政總局簽發的掛號信收據,或納稅人或其正式授權的代表簽署的掛號信回執。
大法官貝倫·林比斯——利班起草了這一裁決,他表示,根據稅法第228條,向納稅人發送討債信侵犯了他享有正當程序的憲法權利。
向龔氏提交的缺陷評估涵蓋了2009年的收入、增值和擴大預扣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