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由於缺乏合理的理由,司法部駁回了針對參議員彭敏直的案件。彭敏直涉嫌違反隔離規定,在去年把懷孕的華裔妻子送到馬加智醫療中心,儘管他沒有顯示出了新冠肺炎的症狀。
在19頁的裁決中,司法部駁回了針對彭敏直的投訴,理由如下:
——參議員彭敏直不是一個公共衛生機構(他不是衛生部、熱帶醫學研究所、流行病學局),因此,他不需要根據第11332號共和國法的規定做報告。第11332號共和國法規定的強制性報告僅適用於公共衛生當局;
——假設作為一個個人,他必須根據第11332號共和國法的規定,強制報告其醫療狀況,但他於2020年3月16日前往S & R或2020年3月24日前往馬加智醫療中心時,並沒有可報告的症狀,他只是在同日(2020年3月24日),已身在醫院內的時候才得知自己確診新冠肺炎。根據第11332號法第9(e)條,不存在“不合作”,因為參議員彭敏直在收到關於其健康狀況的信息後立即離開醫院時被視為“合作”。
——控訴本身有致命的缺陷。控方義超律師並不是提出此控訴的適當當事方,他提出的證據都是道聽途說的,因為它們只是根據新聞報導。
新聞報導是屬於道聽途說的證據,不能作為控訴的證據,也不能作為事實證據,因為它們只是從別人那裡了解、閱讀或聽到的。
彭敏直被控在去年3月把懷孕的妻子送到馬加智醫療中心,儘管她出現了新冠肺炎的症狀,彭敏直此舉是違反了隔離規定。後來,他得知自己確診新冠肺炎,他最終康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