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的抗疫工作組允許持有截至2020年3月20日或之前簽發的某些簽證的外籍人士入境,但遊客仍不能入境菲國。
總統發言人羅計說,新發傳染病管理跨機構工作組已對從2021年2月16日開始獲准入境之外籍人士制定以下條件:在認可的檢疫酒店/設施預訂至少6晚住宿;自抵達之日起的第6天,將在隔離酒店/設施接受新冠病毒檢測;受入境口岸在其入境日當天的最大旅客接待量限制。
據羅計說,遊客依然不能入境菲國,除非有豁免。
他告訴記者:“視具體情況而定,但要得到各個部門的背書,例如能源部,為能源相關問題。”
以下人士可獲准入境菲國:
——9(E)簽證持有人——派駐菲律濱的外交官,包括外國大使館、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官員
——外國航空公司機組人員
——9(C)簽證持有人——外國海員簽證
——9(D)簽證持有人——條約貿易簽證(美國、日本和德國)
——經修訂的第613號聯邦法案系列第13節(13配額、13A、13B、13C、13D、13E和13G簽證)
——第7919號共和國法案簽證持有者——授予在1992年6月30日之前入境菲國的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士
——第324號行政令簽證持有者—根據第324號行政令,授予在1984年1月1日之前入境菲律濱的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士合法居留
——本地出生簽證持有者——在菲律濱出生,父母為擁有永久居民身份的外籍兒童
——臨時居民簽證(TRV)持有者
——MCL-07-021永久居民簽證持有者—與菲律濱公民結婚的中國籍人士
——根據第9225共和國法案,持有識別證書或2003年《保留和重新獲得公民身份法》的外籍人士
——第226號行政令簽證持有者(包括根據第226號行政令簽發,但不根據第63號簽發的SIRV簽證持有者)
——第8756號共和國法案簽證持有者—地區總部(ROHQ)簽證,適用於跨國公司高管職位
——司法部頒發的47(a)(2)簽證的持有者—授予在地區總部、地區運營總部工作的外籍僱員,或PEZA和/或投資署註冊公司的僱員
以下人員只要持有有效的(新的或現有的)簽證,且其菲籍公民主理人身在菲國,就可以入境菲律濱:
——菲籍公民的外籍配偶
——菲籍公民的外籍未成年人士,及有特殊需要的外籍孩子(不論年齡)
——未成年的菲籍兒童和有特殊需要的菲籍兒童(不論年齡)的外籍父母
持以下機構簽發之簽證的外籍人士獲准入境菲國:
——歐羅拉太平洋經濟區和自由港管理局
——大蘇比克灣管理局
——描沓安自由港區管理局
——加牙鄢經濟區管理局
——克拉克發展公司
以下人員可根據“歸僑特權”入境(僅限來自第408號行政令規定的非簽證國家的國民):
——菲籍公民的外籍配偶和子女,他們必須是同行
——前菲籍公民和他們同行的外籍配偶和子女
持9(G)簽證或在2020年12月17日或之後離境的人也可以入境,但入境時必須出示有效的ACR I-Card和ECC-SRC(返菲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