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參議院昨天通過了信息自由議案的第三和最後一讀。
參議院以21票,通過了1733參議院議案或人民信息自由議案。
該議案的提案者兼參議院人民公共信息及大眾傳媒委員會主席參議員格麗絲‧傅說,該議案旨在透過公開政府交易及要求政府官員為其行為負責,減少政府內的腐敗情況。
傅氏在發表講話時說:“信息自由議案不旦將阻止貪污及腐敗,更重要地的,我們的公民將學習參與政府的事項。”
在該議案之下,公民將有權要求及獲取政府的紀錄或信息,除合理的例外。這些例外包括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外交關係、執法行動、貿易和經濟秘密、個人隱私權、司法程序中的信息或在國會行政會議中的信息,以及總統特權覆蓋的信息。
但傅氏說,這些例如不應被利用來掩飾犯罪、過錯、貪污或腐敗或其它非法活動。
一旦該信息自由議案獲通過為法例,它將要求政府官員在15個工作天內遵循要求提供信息。
據傅氏說,該議案將覆蓋所有政府機構,政府機構也將被要求上載其官員的資產負債淨值報表到其網站上。
她說,政府機構的網站也應該登出所有關於年度預算、每月支出、採購計劃、招標項目以及相對的結果、與國內或外國實體的合同、雙邊或多邊協會的信息。
傅氏說:“金額高達至少5000萬披索的任何政府機構的任何貸款或交易,都應當完整地被上載到該政府機構的網站或政府公報網站。”
傅氏說,在該法例生效的兩年內,所有政府機構將必須設立各自的信息自由投訴網站。
她說:“政府機構將使用通俗的淺白語言,如可能的話,把重要的信息翻譯成主要的菲律賓方言,讓人民能夠更好地理解信息。資料和信息應當易懂。”
傅氏說,違反信息自由法的政府人員將被負上刑事及行政責任,並且被停職或解僱,或入獄不少於一個月但不多於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