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大理院昨天宣判政府的支出加速方案(DAP)的三種具體行為違憲。
大理院宣判以下支出加速方案的配置違憲:
- 撤回執行機構未動用的撥款,並且在沒有遵守總撥款法中的法定盈餘定義,在一個財政年度結束前,宣佈被撤回的未動用撥款和未發放撥款為盈餘;
- 跨界轉賬行政部門的盈餘給行政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
- 資金補助非總撥款法所覆蓋的計劃、活動和方案。
大理院發言人西奧多‧戴在記者會中說:“大理院也宣判未編排的資金使用無效,儘管沒有國庫局證明收益超過了收益目標或未遵守相關總撥款法中的條款。”
實際上,大理院宣判在一個財政年度結束前創宣佈盈餘及撤回執行構未動用的撥款;跨界轉賬一個部門的盈餘給另一個分支部門、以及分配資金給非總撥款法所覆蓋的計劃、活動和方案的舉措是違憲的。
訴請者稱,大理院推翻了該3種舉措是基本上使該方案無效。9個訴請者在2013年底向大理院質疑支出加速方案。但是,其他法庭內部人士說,這是過於簡單化。
大理院的法官的投票表決結果是13比零比1,不包括已退休法官亞描和迴避投票的法官黎加斯洛。法官維拉斯戈正在保假,但他把他的投票權給了首席大法官西禮諾。
大理院還沒有公佈其判決書。
可是,反支出加速方案組織說,大理院的裁決沒有追究行政官員落實違法的支出加速方案之責任。
Bayan的秘書長黎耶斯說:“今天,對於大理院和我們的大挑戰是追究官貝的責任。如果支出加速方案是非法的,如果犯了錯,不能夠不追究任何的責任。”
支出加速方案是在2011年創建的方案,旨在轉賬盈餘和支出緩慢之方案的未動用資金給另一個進度較快的計劃。
在反對派參議員晶貴‧伊斯沓拉在特權講話期間揭發參議員在彈劾前首席大法官科羅那後,獲得由該方案撥付的巨款之後,支出加速迫案變得具爭議性。
在6月10日,大理院本應就支出加速方案的合憲性進行投票表決,但是,法官把表決的時間延後。
亞謹諾總統和預算部長亞描一直為支出加速方案辯護,他們說,這對加速經濟增長是必要的。
在早前的口頭辯論期間,大理院法官已經指出,憲法不准許跨界轉賬一個政府分支的資金到另一個政府分支部門。
法官加彪明確表示了這一點。專欄作家維杜在較早前的專欄中說,總撥款法定義的盈餘是來自完成項目、中斷的項目和最終被放棄的項目之剩餘資金。但是,總撥款法定義的經營支出及資本支出的有效期是兩年。
這表示,政府只能夠在項目的第二年即將結束之時放棄一個基建項目。據加彪說,預算部絕對不能夠在總撥款法的第一年宣佈這些為盈餘。
維杜引述加彪的話稱,在2011年和2013,在沒有總統授權的情況下,重新編排資金是更嚴重的。他指出:“這不能夠交由行政部長。”預算部關於支出加速方案的通知是在2012年發出的,它“合法化了”2011年的支出。
訴請者也提出理由稱,該支出加速方案賦予行政部權力立法資金分配,這應是立法部門在通過總撥款法時的職責。
他們說,行政部門已超出了其管轄範圍和越界。
在宣判立法人員的優先發展援助金違憲時,也是採用了相同的論點。大理院在宣判優先發展援助金違憲時說,優先發展援助金給予立法機構權力去執行方案。
反對支出加速方案的9項訴請是由前眾議員奧古斯托‧施朱戈、律師扶西‧馬爾描爾‧維耶牙斯和馬紐利道‧俞那;菲律賓憲法聯會;菲律賓大衛師公會;激進派組織國家第一、青年和婦女黨團組織;以落選參議員候選人格禮戈‧貝吉加為首的基督教教派;公務員團結進步聯合會和志願者打擊犯罪和腐敗組織提出的。
訴請者稱,總統的任意基金侵犯了國會撥款的獨有權力。
案中被告是總統辦事處、預算部、參議院和眾議院,被告要求大理院否決所有的訴請,理由是欠缺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