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的公開聽證會後,該委員會打算發出一項決議案,表達參議院對於亞謹諾總統無法提交加強防務合作協議給參議院進行審批感到失望。
參議員仙爹戈昨天在聽證會後告訴記者,雖然參議院不能夠強迫總統遞交該協議以進行審批,但參議院可以提出決議案表達參議院對此事的意見。
她說:“我們是極度失望,因為什麼都沒有做過。”她所指的是行政部門拒絕遞交加強防務合作協議給參議院。
她補充:“該情緒很普遍,因為行政部門利用了方法,規避了獲憲法授權審批或追認一項條約的參議院,所以,參議院感到不高興。”
參議長狄倫同意,參議院不能夠強迫總統辦事處遞交加強防務合作協議給參議院進行追認,因為有關該協議的合憲性問題仍有待大理院作出裁決。
他告訴記者:“我促請大理院立刻就作此出判斷,我們才能有一個指引。”
在今年4月簽署的加強防務合作協議容許美國駐軍在菲律賓,並且在菲律賓約定的地點興建美軍設施。
仙爹戈說,加強防務合作協議的擁護者在外交關係委員會的聽證會期間“被擊倒”,她堅稱亞謹諾政府沒有遞交該協議給參議院是違反了憲法。
憲法表明,一項國際協議或條約在生效前必須獲得參議院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員的追認。
可是,該協議的擁護者爭議,加強防務合作協議不需要經過參議院,因為它不是一項條約,只是執行菲國與美國之間的兩項軍事協議的一項行政協議。該兩項軍事協議是1951年的互防條約和1998年的來訪部隊協議。
代檢察長希爾眉在聽證會上說:“加強防務合作協議作為一項行政協議的特點是建立於總統擁有權力按照現有的條約,簽署執行協議的概念。”
可是,仙爹戈強調,憲法第18章第25條不承認一項行政協議。
她說:“他自己發明的。”她所指的是亞謹諾總統。她又說:“如果加強防務合作協議不是一項條約,那麼它又是什麼?它不是一項國際協議?它又會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