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社會保險署警告所有拖欠會費的僱主會員要嚴重遵守8282共和國法令或1997年社會保險署法,嚴謹地支付月捐及從其員工之工資中扣除應匯給社會保險署之月捐。
社會保險署首席法律顧問伏爾泰‧亞牙斯是在14名僱主因違反8282共和國法令之後發出該警告。
亞牙斯說:“我們希望告訴民眾,尤其是僱主,我們是認真地及積極地起訴犯法的僱主,以保障我們的社會保險署會員,讓他們能夠他們享有應得的完全社會保險署福利。”
根據8282共和國法令刑法條款第28(E)節,一名僱主沒有或拒絕登記其員工、或者沒有或拒從員工之工資中扣除月捐,並且沒有把該月捐匯給社會保險署,相應的罰款是5000至2萬披索,及監禁6年至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