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參議員格麗絲‧傅要求參議院選舉法庭撤銷取消其參議員資格的請願,她說,該請願欠缺實質,而且是在選舉法庭准許的期限之後才提出來的。
傅氏就取消其參議員資格的請願所提交的107頁回應也要求參議院選舉法庭控告請願者黎薩利道‧沓密藐視,因為涉嫌故意挑選法庭。
傅氏告訴記者:“這是鬆一口氣,因為我們能夠回應關於我到底是不是天生菲人的疑問。”
在2013年參議員選舉中落敗的沓密所提出的責問傅氏根據什麼行使職權之請願尋求取消傅氏的參議員資格,因為據說她不是一名天生菲人,這是擔任公職的一個重要條件。
沓密也說,傅氏在2013年競選參議員時,還有2年才符合居留條件,因為她在2012年之前還是美國籍的。
可是,傅氏說,證明她的父母不是菲律賓人是沓密的責任。沓密稱傅氏的棄嬰身份令人懷疑她是否天生菲人的身份。
傅氏是於1968年棄在怡朗市一座教堂內,直至現在,她還不知道自己的親生父母是誰。
傅氏在回應中說:“該請願必須有根據及證明被告的父母是外籍人士。”
“可是,請願者並沒有確認被告之親生父母的身份,更不用說是他們的公民身份。”
傅氏在回應沓密的請願中舉例了菲國政府的幾個行為推定了傅氏是一名天生菲人。
這些包括她在2006年透過移民局重獲其菲律賓公民的身份,她在2010年獲委任為影視審查分類委員會主席,以及她在2013年當選為參議員,這一切的行為不旦推定擁有菲律賓公民的身份,而且官方承認了被告是一名天生菲人。
為了證明其天生菲人的身份,傅氏重申了像她這種沒有無國籍的棄嬰是擁有獲得國籍的權利。
除了像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公約的國際法外,她還舉例了1935年憲法的制憲者意圖,她在出生的時候,1935年憲法是生效的。
她說:“制憲者的意圖是認為在菲律賓發現的棄嬰就是菲律賓公民。此意圖是未被修改過,並且不斷地在其後的菲律賓憲法中延續。”
在2001年成為美國公民的傅氏說,她是在2006年,按照9225共和國法例宣誓效忠菲律賓時,重獲天生菲律賓公民的身份。
她說,她在2010年獲委任為影視審查分類委員會主席,以及在提交參議員候選人的證書時重申了該宣誓。
傅氏在對請願作出的回應中說:“邏輯和理性決定按照上述法律申請重獲菲律賓公民身份的人不必重新取得天生菲人的公民身份。理由很簡單:只有在一開始的時候已經失去了,才需要重新獲得。”
關於傅氏在菲居留的時間,她的回答是,她自2005年5月開始在菲國生活。她說,她的子女離開了美國的學校、出售他們在弗吉尼亞州的房子,以及其丈夫辭去了他在那裡的工作證明她在這裡居留的目的。
傅氏也說,沓密要求取消其參議員資格的請願來得太晚,她指出參議院選舉法庭規定,一個候選人的資格只可在宣佈當選後的10天內被質疑。
它說,傅氏從來沒有隱瞞其身世,因為民眾都知道她是知名人士小費蘭洛‧傅和蘇珊‧羅西斯收養的棄嬰。
傅氏也說,由於2000萬菲律賓在2013年選擇她當參議員,這是推定他們認為她是符合該職位的資格條件,其中包括天生菲人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