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參議員格麗絲・傅尋求推翻選舉署取消其參選資格的裁決的請願已在各方提交了各自的備忘錄之後送交決議。
除了傅氏之外,其它各方是前參議員沓達、政治科學教授康特禮拉斯、前東方大學法律學院院長描地斯、前公務員保險署律師埃南巴洛、選舉署和檢察長辦事處。
私人原告都表示,選舉署只是行使憲法賦予它的責任,確保競選者的資格。
埃南巴洛說:“如果就總統候選人而言,被告選舉署的管轄權有任何的疑問,一切都已在請願者的養父案件中消除了───特克松對選舉署的案件。貴大理院在該案件中,明確承認了選舉署對總統候選人羅納德・亞倫・凱利・傅(別名費蘭洛・傅)的案件的管轄權。該案件有許多涉及國會議員候選人的案例。”
另一方面,康特禮拉斯說,選舉署根據事實和各方提出的證據作出的裁決,並且給予了傅氏正當的法律程序。
他補充:“請願者(傅氏)未能證明選舉署任性及離奇地行使裁判權,和武斷及跋扈。”
至於她的公民身份和長居時間問題,埃南巴洛說,傅氏在2013年中期選舉的參選證書中表明了自己在菲律賓的居留時間是6年又6個月,她補充,根據自己的計算,參議員傅是在2006年11月開始定居菲律賓,或在她再次取得菲律賓公民身份時間始。
埃南巴洛說:“根據她的申報,到了2016年5月9日大選的時候,她只在菲律賓長居了9年又6個月,或不足憲法規定的至少10年居住時間。”她補充,這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是傅氏自己供認。
埃南巴洛也說,傅氏是有責任證明自己是天生菲人,而不是想取消其參選資格的人。
她補充:“不知道自己的親生父母的棄嬰並不是1935年憲法所列舉的天生菲人種類之一。因此,請願者不是天生菲人,這是與她在其參選證書上所描述的相反。在這一點上,與請願者的說法相反,被告已經盡了證明責任,證明了她在其參選證書上申報自己是天生菲人是錯誤的。”
至於描地斯,他說,傅氏明顯不是一個天生菲人,因為她是宣誓放棄了其美國公民身份才得到菲律賓公民的身份。
他說,傅氏在其參選證書中表明自己是天生菲人及已符合至少10年居住要求時作出虛假陳述,她知道自己並沒有符合憲法的規定。
描地斯也爭論,沒有對傅氏不公正,這是與其陣營的聲明相反。
他補充:“請願者的非天生菲人身份並非故意的,及為不公正而設定的。從來沒有對身為棄嬰的請願者不公。我們的國家從來沒有疏忽照顧棄嬰。身為一個推定的菲律賓公民,菲律賓是她的習慣居住地,她獲准在這裡有家、獲得父母的關受、社會的保護及收養家庭。”
描地斯說,選舉署已給予傅氏機會去證明自己完全符合競選總統的憲法要求。
沓達透過律師俞那說:“競逐總統的人應該要符合憲法的要求,沒有如果和但是的。身為一個非天生菲律賓公民,以及未能達到最低的長居時間要求,被告應該被取消競選總統的資格,以免選舉署嚴重違反基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