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眾議院司法委員會昨天投票30比4票,裁定被視為對大理院首席大法官西禮諾提出的第一份有效的彈劾控告,在形式和內容上充分。
眾議院司法委員會沒有對首席大法官第二份彈劾控告作出同樣的判決,第二份是由打擊犯罪和腐敗的志願者和菲憲法先鋒提出的。
通過5比28票表決,委員會成員反對宣佈第二份投訴形式充分的動議。
由律師牙頓提出的第一份投訴,由25名眾議員背書。16名眾議員為第二份投訴背書。
牙頓希望彈劾西禮諾,因為她涉嫌犯違反憲法、犯貪污犯、犯了重罪、背叛公眾信任,據稱在決定時未能向大理院全席會議咨詢,據稱在她的資產負債和淨值表、誤報稅收和未經授權費用等上不誠實。
眾議院司法委員會的任務是確定彈劾投訴是否在形式和實質上是否充分,是否有繼續指控的合法依據。
幾位眾議員反對宣佈第一份投訴在形式和內容上充分的動議,認為牙頓在提出投訴前,對投訴沒有“親身瞭解”。在沒有眾議員背書的情況下提出投訴後,牙頓能從大理院取得原始文件,以支持他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