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大理院已確認了上訴院禁止華裔大班陳永栽之女兒陳怡娜在2010年選舉中競逐計順市眾議員議席,理由是她在2009年10月26日申請登記做選民時並非一名菲國公民的裁決。
大理院駁回了由陳怡娜提出的請願,她的請願是上訴上訴院於2010年4月20日作出的裁決。
上訴院的裁決是批准了前候選人克利素洛戈的請願。如今克利素洛戈已是一名眾議員,他當年上訴一地區審判法庭裁定准許陳怡娜登記為選民並且接受她競逐計順市第一立法選區眾議員議席的候選人證書。
法庭的記錄顯示,陳怡娜的父母都是菲律賓人,但她在1993年1月19日成為了美國公民。
在2009年10月26日,她在計順市聖道杜明戈申請登記為選民,申請在2009年11月16日獲批准,因為她出示了在一個月前獲簽發的一本菲律賓護照。
在2009年11月30日,她宣誓效忠菲律賓共和國,並於隔天遞交了其候選資格證書。在 2009年12月1日,她申請要求重新獲得其菲律賓公民身份,其申請在同日獲移民局批准。
上訴院在其裁決中說,“在2009年11月30日之前(當她宣誓效忠菲律賓共和國時),陳怡娜是一位美國公民,因此,不能被認為是居住在菲律賓的一名菲律賓公民。”
上訴院說:“在2009年10月26日申請登記為選民時,或在2009年11月16日,其申請獲選舉署批准時,陳怡娜都不是一名菲律賓公民,她被列入選民名單的情況是非常不規範和完全無效的。”
由於上訴院作出不利於陳怡娜的裁決,陳怡娜上訴至大理院,而大理院又駁回了其請願。
大理院說,上訴院在裁定陳怡娜在申請登記為選民之前應先宣誓效忠菲律賓共和國時並沒有犯錯。
它引用了2003年公民保留和重新獲得公民身份法或第第9225號共和國法案之規定,具有雙重國籍的人必須遵守現行法律,如此才能享有充分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它指出,一旦因為在外國歸化而放棄了菲律賓國籍,除非菲律賓公民再次宣誓效忠於菲律賓共和國,否則不能被視為菲律賓公民。
大理院說:“簡單地說,在一名菲律賓放棄效忠菲律賓之後,他或她將被視為外國人。”
同時,大理院說,陳怡娜的論據沒有依據,陳怡娜認為,根據第9225號共和國法案,重新獲得菲律賓公民身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一個天生的菲律賓公民被認為永遠不會失去菲律賓公民身份。
它解釋,“被認為沒有失去菲律賓公民身份”,第9225號共和國法案第2節的規定並不意味著一旦菲律賓公民身份是按照第9225號共和國法案的規定在效忠宣誓後重新獲得,對公民身份的影響追溯到宣誓前的時期。
它說:“陳怡娜於1993年1月19日在第9225號共和國法案頒布之前宣誓效忠於美國。如果我們將陳怡娜的菲律賓公民身份追溯到她失去菲律賓公民身份的日期,那麼,在第9225號共和國法案中所使用的“重新獲得”及“保留”這兩個詞將是實際上無關緊要。”
它強調:“此外,認為重新獲得的菲律賓公民身份追溯到失去的日期將導致一個荒謬的情況,即一名菲律賓人仍然會被視為菲律賓公民,而事實上,他已經放棄了他的公民身份。”
它補充:“第9225號共和國法案的追溯應用並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我們認同上訴院的裁決,認為陳怡娜在登記做選民並不是一名菲律賓公民,而她獲加入選民名單的情況是非常不規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