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文件顯示,在卡利達于2016年獲委任為政府首席律師之後,由檢察長卡利達的妻子米拉格洛斯所主有的安保公司與至少3個政府機構簽署了億元合同。
Vigilant Investigative and Security Agency Inc. (VISAI)之網站的文件顯示,該公司在2018年1月取得了與國家公園發展委員會的2920萬披索同,為首都的黎剎公園和百閣公園提供安保服務。
在2017年,旅遊部轄下的國家公園發展委員會再把一份價值1030萬披索的安保合同,為該兩個公園提供安保服務。
檢察長的家族生意也于2016年8月獲得了國家扶貧委員會的280萬披索服務合同;在2016年9月獲國家經濟發展署支付680萬披索的全年安保服務費用。
兩份合同(國家扶貧委員會和國家經濟發展署)可再續約長達3年。
在本月初,有人引用了證券交易署的一份文份,控告卡利達貪污。該文件顯示了卡利達在2016年仍然擁有該安保服務公司的60%股份。
根據第6173號共和國法例或公職人員及僱員行為與道德標準法第3節,當一名政府官員以“董事會成員、高級管理人員或私人公司的主要股東”之身份參與或是作為所有者或在企業中擁有重大利益的時候,會產生利益衝突,可能與忠實履行公務相牴觸。
該法例的第9節規定一名政府官員要始終避免利益衝突。
它規定,“當利益衝突出現時,他或她應當在上任後的30天內辭去任何私人企業的職務及/或在上任後的60天內出售自己的股份或利益。”
可是,卡利達的陣營說,總值3950萬披索的合同並沒有違規,因為這些都經過了公開招標的程序。
卡利達之辦事處發送的資料頁說,當中也沒有任何的利益衝突,因為他已於2016年5月30日辭去了作為VISAI總裁及董事長的職務,這是他宣誓就任為政府首席律師的一個月前。
它補充,檢察長沒有管理或監督安保服務公司,這是第6713號共和國法例或公職人員和僱員行為與道德標準法禁止的行為。
卡利達的資料頁稱,其2016年資產負債淨值報表申報了他在VISAI的股份。
取自證券交易署在9月份收到的截至2016年4月的VISAI資料,卡利達擁有該公司60%的股份。
據證交易署的紀錄,其妻子米拉格洛斯和他們的3名子女每人擁有其中的10%。資料中沒有其他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