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審計署的一份報告披露了檢察總長辦事處的高級官員在2017年收取了總供1070萬披索的津貼,遠高於規定的金額。
審計署昨天公佈的報告說:“向當事人機構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意見的某些檢察總長辦事處官員所獲支付的酬金或津貼已超過了年度基本工資的50%,達到1077萬4283.92披索。”
在網站上,審計署也提供其他的文件顯示,在2017年的總超額津貼中,當中有746萬是支付給檢察總長卡利達。
卡利達的年薪為182萬披索,他只能獲得最多91萬3950披的津貼。他在2017年共獲得了837萬披索的工資與津貼。
審計署的報告也提到了檢察總長辦事處的律師(除了卡利達之外)都沒有按照檢察總長辦事處第D-188號命令,即要求他們向財務管理處報告。
審計署說,因此,這些津貼都沒有被適當地徵稅。
審計署說:“直接從當事人機構所獲得的酬金和津貼並沒有走過讓有的程序,因此,所獲的利益沒有適當的徵稅。”
審計署建議檢察總長辦事處退還多出的金額,並且存在檢察總長辦事處的信託基金。
它也說,未來的津貼都不應該超過一名官員之年的50%。
檢察總長辦事處昨天說,審計署指檢察總長卡利達和另外15名檢察總長辦事處官員獲得過多津貼和酬金的說法是沒有根據的。
檢察總長辦事處發言人卡利隆在聲明中重申,檢察總長辦事處向審計署提出的論據已包括在2017年的審計報告,他說,審計署以一份限制檢察總長辦事處律師獲取是其工資之50%的酬金和津貼的通告。
該聲明說,第85-25-E號通告不能凌駕於其他法律,例如第9417號共和國法例或加強檢察總長辦事處的法律,該法例表明,檢察總長辦事處的律師可獲取沒有金額上限的酬金和津貼。
它說:“因此,有關酬金和津貼超額審計署調查結果是沒有根據的。”
它補充:“檢察總長辦事處的當事人機構簽署了支付檢察總長辦事處津貼的合同。 審計署當然不能僅僅通過行政通告使這些合同無效。允許以審計署的第85-25-E通告為準將是違反禁止損害合同的憲法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