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隨著菲國外籍工作人員人數的不斷增加而引起了關注,眾議院為解決此問題邁進了一步,通過了關于加強管制本地企業聘請外籍人士的法案的第二讀。
在最近一次會議期間獲通過的是第8368號眾議院法案,該法案提議修改第442號總統令第一條第二部分的第40、41和42節,也稱為菲律濱勞動法。
由已辭職的眾議員諾格拉禮斯提出的第8368號眾議院議案旨在採用勞動市場測試作為基礎,以確認沒有合資格和有意願的菲律濱人應徵外籍人士獲聘用的工作職位。
第8368 號眾議院法案規定,獲發就業許可證的外籍人士應當在規定期限把自己的技能和技術轉移給菲律人。
它也提升對違例外籍人士及其僱主的罰款和處罰。
該法案是在報導聲稱有至少14萬外籍工人目前在各大本地企業工作之後獲得通過。
第8368號眾議院法案提議規管外籍工人的入境,因為他們的獲聘惡化菲國的失業率。
根據該法案,任何外籍人士和其僱主違反勞動法第289條和290條,應當被罰款5萬披索至10萬披索,或監禁6個月至6年,或兩者兼之,這取決于法庭的判決。
此外,外籍工作人員應當在服刑後被驅逐出境。
勞工部應當對違反上述條例兼無證工作的外籍人士及其僱主罰款每年5萬披索。
尋求在菲律濱就業的所有非居民外籍人士應當向勞工部申請就業許可證。
簽發給非居民外籍人士的就業許可證受制于關于沒有合資格和有意願的菲律濱人可提供服務的勞動市場測試。
在獲發發就業許可證後,外籍人士不應在未經勞工部長批准的情況下轉換工作。
根據現行法律和協議,在與國家三方工業和平委員會協商後,如果各行業、職業和專業缺乏合格和有意願的菲律濱人才,勞工部長應允許外國公民豁免于勞動力市場測試。
任何僱主應在聘用外國公民後的30天內,向勞工部長和相關的區域主任提交此類國民名單,說明其姓名、公民身份、外國和本地地址、就業性質以及在國家的逗留狀況。
勞工部長應當頒布必要的規則,以實施該法例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