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馬拉干鄢昨天說,國際刑事法院決定繼續評估政府的反毒戰是對菲國司法制度的“侮辱”,也是菲國主權的“侮辱”。
總統發言人巴尼洛在聲明中說:“國際刑事法院在宣佈它將繼續評估菲國的所謂危害人類罪時,再次展示了其不公正。我們不感到意外。”
巴尼洛說,國際刑事法院及甚至一些聯合國官員一直發表公開聲明及評論,那些聲明與評論往往都使我們國家難堪並且向世界製造一種印象,即我們的政府已犯下了被指控的罪行。
他說,國際刑事法院有自由繼續其任務,但重申,菲律賓從來沒有成為羅馬規約的締約國。羅馬規約是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條約。
他說:“因此,我們將視這個法院不存在,其行為是徒勞的。”
他說:“總統對羅馬規約的立場是明確的。”
他說:“它是一種刑事性質的法律,但就菲律賓而言,它是沒有生效的,因為沒有公佈過。”
他補充:“這一疏忽不僅違反了民事法典第2條,更值得注意的是,1987年憲法第3條第1和第7款,分別保障人民享有適當程序權利,並應知悉國家關注的問題。眾所周知,條約不能取代我們的憲法。”
他說,總統在今年3月發表該聲明只是禮貌地表示菲律賓將不再以任何形式參與國際刑事法院的事務。
巴尼洛說:“因此,我們視羅馬規約中的任何條款,包括國際刑事法院,在我們的管轄範圍內無效。”
他說:“即使假設菲律賓是羅馬規約的締約國,國際刑事法院的任何行動的主要依據是締約國沒有能力或意願去調查及檢控犯下羅馬規約所述之罪行的人。”
他說:“除了我們的國內刑事法已涵蓋了所有這些罪行之外,無可否認的是,菲賓有一個健全的司法體系,而這個司法體系運作良好。”
他補充:“加洛干市法院判決殺害基安。黎洛斯仙道斯的3名警員罪名成立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由此,國際刑事法院完全沒有繼續其活動的依據,無論是否仍處於初步審查階段。”
他說,只有當初步調查在退出日期生效前前展開時(假設國際刑事法院擁有管轄權,而菲律賓按照羅馬規約退出),國際刑事法院能夠繼續已開始的案件。
他說:“國際刑事法院透過檢察官辦事處進行的只是初步審查。因此,國際刑事法院繼續其活動是違反羅馬規約。”
他補充:“另一方面,在退出生效之前倉促進行初步調查並將案件提交國際刑事法院,將肯定會導致國際刑事法院對事實有偏見。”
他說,總統府因此認為國際刑事法院對菲國的情況採取行動是對我們法院獨立行事的侮辱,對菲律賓法律制度的侮辱,也是對我們的主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