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2016年7月在菲國被捕的4名香港人昨天被判持有毒品罪名成立,荷浪牙波市地方法院判處他們無期徒刑並需繳交罰款。
4名香港人是於2016年7月11日在蘇比克近海被菲警方逮捕,他們當時在一艘50公尺長的漁船上,警方搜出大約470公克的沙霧及一批毒品製造器材。
警方估計,這座海上製毒基地沙霧日產量可達25公斤,可能透過接頭人從海路運入菲國陸地販賣。
荷浪牙波市地方法院昨天判決4名香港人梁樹福、盧榮輝、敦錦華和陳國棟持有毒品罪名成立,判處無期徒刑之外,每人還需繳交500萬披索罰款;但4人的製毒罪名因仍具合理懷疑,宣判不成立。
根據菲律賓“2002年綜合危險藥物法”,只要持有50公克以上的沙霧,即可判處終身監禁。菲律賓已廢除死刑。
司法部昨天在馬尼拉宣佈荷浪牙波市地方法院的判決。
司法部聲明表示,雖然未能以製毒罪名將4人定罪,但對無期徒刑的處分感到滿意,“他們將無法繼續從事毒品交易,這項判決也讓政府在遏止甚至消除毒品供應的努力上,又向前邁進一步。”
有被告獲悉裁決後痛哭,亦有到當地的家屬情緒激動,表示裁決不能接受,表明會上訴。
協助4人的香港立法會議員塗謹申說,案件存有疑點,法官在判詞中,要求辯方證人證明被告是被插贓,他認為不合理,期望中央及特區政府提供協助。
前年四名港人於菲律賓捲入製毒案,經過兩年審訊他們被判終身監禁,長達六十多頁的判詞提及,四名港人於船上被捕過程,當地警方於其中一人袋內搜出懷疑毒品,即場以四人共同旅遊,有機會共同犯案為由一併拘捕。辯方證人、當地記者Antonio作供時曾指出,警方首次搜證時,並無發現毒品,但法庭不接納有關證供。
判詞中,法官反駁的理由是:記者Antonio未能講出搜毒時間,以及其他主流媒體未有報道第一次沒有搜獲毒品的說法,遂未有接納記者證供。有當地律師表示,法庭只是單方面採用警方證供,認為控方的口供存有矛盾。
根據菲律賓法庭的60多頁的判詞,詳列港人被捕及當地執法人員搜證的情況。案發當日,菲律賓警察於梁樹福的袋內,發現電話、牙膏、牙刷、衣物及一個啡色紙袋。之後於啡色紙袋內,發現一個膠袋,裡面包有一些白色結晶物質。警員將袋交由菲律賓毒品執法機構,進行測試後,證實該些為冰毒及“沙霧”毒品。
法庭不認同證供所指,警方於第一次搜查港人的物品時,並未有搜出毒品說法。判詞指出,當地記者Antonio作供時,未能證實該些毒品是否是警員“插贓”或毒品的來源渠道。判詞又指出,搜證是公開,並非偷偷摸摸的進行。
另外,判詞亦提及記者Antonio未能指出,由港人被捕至警方搜出毒品,兩者之間的時間距離。另外,判詞亦提及Antonio的供詞指,首次搜袋時,未有發現毒品,但其他的主流媒體未有報道這版本,質疑其可信性。
為何於梁樹福的袋內搜出毒品,船上的四名港人均有罪?判詞文件提及,當時警方於一個屬於梁樹福的藍色袋內,搜出懷疑冰毒及“沙霧”毒品。法庭認為,由於四人於2016年7月4日共同到菲律賓旅遊。顯示梁樹福與另外三個人是共同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