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杜特地總統發佈的新行政令,總統府現在將控制及監督菲律賓填海署。
在74號行政令中,總統還把總統批准填海項目的權力下放給菲國家填海署理事會,力圖合理化運作,實現一個可持續的資源發展。
新的行政令廢除了過往的2項行政令,該2項行政令把菲律賓填海署置於環境自然資源部的管理之下,而審批項目的權力則屬於國家經濟發展署。
新令表示:“菲律賓填海署應當在總統辦公室的管理與監督之下,而總統審批所有填海項目的權力則應當授予菲律賓填海署理事會。可是,這一授權不應被誤會為剝奪總統修改或廢除菲律賓填海署理事會之行動的權力。”
它補充:“需要合理化審批填海項目的程序,走向經濟及環境可持續的資源發展。”
該命令也強調了國家政府的政策,即使提升競爭能力、促進便利的營商環境以及合理化和精簡各機構的職能,以提供有效率的政府服務。
根據第74號行政令,總統已規定菲律賓填海署就任何擬議的填海項目,尋求該3個相關的政府機構的“咨詢意見”。
它必須就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區域發展的規劃和政府設定的國家重點,徵詢國家經濟發展署的意見;就項目的環境可持續性及是否符合環境法,徵詢環境自然資源部的意見;就項目的經濟與財政可行性,詢徵財政部的意見。
該命令涵蓋所有填海項目,其中包括地方政府單位和其他政府實體發起的填海項目,所涵蓋的項目是在此令生效前,政府實體與私人企業之間尚未簽署任何合同/協議的項目。
第74號行政令也規定,在沒有環境自然資源部簽發的准許證和環境合規證明書之前,不能批准任何填海項目。所有填海項目也必須經過具競爭的公開招標。
擬議的填海項目還必須由菲律賓填海署,根據累積影響,而非具體項目基礎進行評估。該命令說:“每項擬議的填海項目都應該有水動力模型(相對較小,面積少於5公頃的小填海項目除外),以及詳細的橫向及垂直發展計劃。”
菲律賓填海署還命令起草國家與區域填海和發展計劃,該發展計劃將考慮擬議重新安置項目的環境、社會及經濟影響。這些計劃與環境自然資源部、國家經濟發展管理署和受影響地方政府單位協調,必須經過公眾咨詢,而且必須符合更的公共利益。
該行政令還責成菲律賓填海署理事會將其淨收益的5%用於發展其開墾土地的能力和專業知識。總統還下令在5年內將菲律賓填海署轉變為“首要的填海機構”。
該行政令立刻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