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馬拉干鄢昨天說,像內湖省加拉灣社前社長仙齊斯一樣的重罪服刑犯沒有獲提早釋放出獄的資格。
在審查了囚犯良好行為縮減刑期法後,總統發言人巴尼洛發表這一聲明。巴尼洛曾是仙齊斯的律師,仙齊斯因為強姦及謀殺而被判刑。
巴尼洛說:“對於第10592號共和國法或良好行為縮減刑期法是修改經修訂刑法典中根據罪犯的良好行為計算刑期的之規定的審查結果是,明確排除累犯、慣犯、逃犯及被控嚴重罪行者在此措施規定的涵蓋範圍外。這是該法律的內容和精神。”
他說:“因此,不可避免的結論是,包括仙齊斯在內的所有重罪犯都沒有資格受益於良好行為縮減刑期法。”
巴尼洛說,總統府支持司法部長藝描拉的指令,對涉及嚴重罪行的所有案件,嚴格根據良好行為縮減刑期法重新計算刑期。藝描拉也說,根據該法律,仙齊斯可能不合資格,因為他是嚴重罪行的罪犯。
懲教局長法乙頓說,該機構尚未審查仙齊斯的紀錄,但初步發現他可能不會在稍後獲釋,因為他的行為不好。在新比利密監獄的最高設防監倉服刑期間,前社長曾被控管有毒品。
早前有報導稱,在1993年因強姦及謀殺薩敏沓和謀殺其朋友吳迷斯而被判終身監禁的仙齊斯是符合減刑條件的其中一人。
懲教局人員正在根據良好行為縮減刑期規定,重新計算大約1萬1000名囚犯的刑期,因為大理院最近宣判該法律規定應該適用於此法在2013年頒布前的案件,或者全部案件。
巴尼洛說,民眾對此法的意見和大理院對其的解讀是可理解的。
他說:“正如我們所說的,我們的任務只是執行法律。可是,我們重申,雖然行政部門對於良好行為縮減刑期法的實施沒有決定權,但該法律仍然允許對囚犯進行適當的評估,以確保他們是在涵蓋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