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勞工部提醒希望在菲律賓工作的外國人在獲相關政府部門簽發籤證及許可證之前,需要先申請“不反對證書”。
勞工部長貝洛發出了2019年第205號勞工部令或“簽發外國人申請工作相關許可證、簽證及授權的不反對證書實施指引”。
勞工部發出的不反對證書是必要的,以證明沒有個人反對或抗議外國人在菲律賓工作和從事他們所期望的工作。
指引涵蓋有權根據外交部的2002年簽證規則與規定申請47(a)(2)簽證的人員、參與者、學員、教授、技術人員,以及受僱及/或借調至與菲國政府機構有協議、諒解或類似文件的外國企業的外籍人士。
外國申請者必須向對其工作場地擁有管轄權的勞工部地區辦事處提交的文件包括外國企業/實體或項目實施者的請求信、護照個人資料頁以及蓋了有效逗留授權的入境簽證/最近入境蓋章之頁面的複印本;以及該名外國人和其企業/實體之間的經公證就業合同的真實副本。
勞工部地區辦事處在收到完整文件及相應費用的3個工作日內,批准或否決不反對證書的申請。
如果勞工部收到了具正當理由的反對或者有關申請人就業情況的資料;謊報事實和提交虛假文件;以及來自國家情報協調機構有關申請人的犯罪紀錄,勞工部地區主任可否決不反對證書申請。
與此同時,獲豁免申請不反對證書的是有權申請47(a)(2)簽證的學者、學生、志願者和國際組織人員,根據001號JMC第7節獲豁免的外國人,以及那些被要求申請外僑就業許可證的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