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財政部昨天公佈了關於在全呂宋加強社區隔離措施期內到期的所有貸款必須有30天的強制還款寬限期的實施細則。
該實施細則是實施第11469號共和國法或互助合作團結一致法第4(aa)節的指引。這是由財政部長杜明藝斯簽署的。
根據前述法律款項,銀行、準銀行、融資公司、貸款公司以及其他公私性質的金融機構,包括公務員保險署、社會保險署和愛心基金,均被要求對所有貸款實行30天的最低還款寬限期。
這些貸款包括但不限於工資、個人、住房和汽車貸款,以及在加強社區隔離期間(3月17日至4月13日)到期的信用卡付款,均不產生利息、罰款、費用或其他收費 。
有多筆貸款的人也有30天的最低還款寬限期。
實施細則也規定,如果總統根據互助治癒法賦予的緊急權力,將加強社區隔離期延長,則最初的30天還款寬限期將自動延長。
該實施細則規定:“在30天還款寬限期內,所有涉及的機構不得對個人、家庭、微型、中小企業和公司借款人的未來還款/分期償付收取利息、費用和收費。”
實施細則規定:“受保護的機構被禁止要求其客戶放棄互助合作團結一致法條款的適用,包括強制性的30天寬限期。”
先前就加強社區隔離期內到期的應付款項所簽的棄權聲明亦屬有效。
實施細則規定:“但上述的涵蓋機構所給予的寬限期,並不妨礙借款人在加強社區隔離期間如期還款。”
在加強社區隔離期限內到期的多筆貸款,每筆貸款均有寬限期。
在寬限期內的應計利息,借款人可在餘下的貸款期限內分期償還。
據實施細則規定:“然而,這並不妨礙借款人在申請30天寬限期或延長寬限期(視情況而定)後的新日期全額支付應計利息。”
該實施細則應在公佈後立刻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