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夢”早已叫我費解,兩字“初心”也有點茫然。想一下,初心是良知,良知有道德。良知與道德可以通天達地,和諧社會。
還是查查“百度”好,有個叫袁大鳥的人在《做人有良知才能成大事》文中這樣說:“現在我們這個社會有一種風氣,就是爭詭斗橫,比誰計謀狠毒,比誰手段卑鄙,彷彿只有讓自己成為一個徹頭徹尾的利己主義者,才能成為這個世界真正的強者。”“因為殘酷,所以六親不認,因為六親不認,所以無所畏懼,想成為強者的代價往往是沉痛的,但是這樣的人通常也會忘了一句老話:條條大路通羅馬。想成為一個強者,不見得非要成為大家唾棄的人”。
我贊成他的見解。
關鍵的問題是,有的人雖然可以說得頭頭是道,但做起來卻一無是處。那是心口不一,陽奉陰違,本質上還是缺德、缺良知、缺正確的信仰來指導自己的為人做事。
我想起了幾年前的一件事。一個年輕人,我雖然沒有教過他,但他對我卻很用情,上大學回家總要主動來與我座談,為此我有時也會到他家裡去回訪。但這在幾年前中斷了。回想起來,是有些觀點的相左吧——
記得那時,正在時髦“依法治國”口號響亮時,年輕人是上法學的,已經學歷步步攀升到博士了,他的一些觀點與當時官方導向一致,可我卻是不苟同的人。
我說,如果真的想“依法治國”,首先要“以德治國”。為什麼,因為道德和法律都是人定的,執法也是由人去執的。應該使立法的人首先本身有道德才能出以公心、也需要有德的領導任人唯賢,才可能有身教勝於言傳地約定俗成出舉國的道德、制定出合乎國情的法律以導向社會和諧。
如果立法者與執法者是缺德之人或缺才之輩,那麼,將會出現什麼惡果呢?
為了更好地說明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先分清德與法的異同點幫助梳理思路。
道德與法律的本來功用就在於賞善罰惡以促進社會和諧。而道德一般靠自覺,法律卻是靠強制的。如果讓缺德缺才之人立法那簡直就是荒謬絕倫,就像讓老鼠立法絕沒有貓的好果子吃一樣。有德有才的人立法才能得民心,才能讓壞人難過好人得勢,社會公平合情合理興旺發達,道德和法律像一隻隻好貓,“不管白貓黑貓,能抓住老鼠就是好貓”。好貓除去禍國殃民的“碩鼠”和小鼠的危害,國家自然繁榮昌盛。
但是,如果讓缺德缺才的人去立法,那正如康有為說的:“亂世不是物是非,而是以是為非,以非為是”!這樣,全國豈不“亂成一鍋粥”百孔千瘡,魑魅魍魎豈不紛紛出籠興妖作怪禍國殃民?!
片面地捨本逐末地“依法治國”,而不從根本上進行道德建設以及身先士卒身體力行播德於民,從中舉賢任能制定合乎天道和國情的法律並強制執行之,怎能利用國家的法律機器有效地除暴安良“維穩”?!
相反的,如果缺德缺才的人一味以“一切向錢看”“先富先光榮”這種喪失道德基礎,毫無“為人民服務”“初心”的邪惡肆虐於世間,甚至以法律保護之強制打擊良善扶植邪惡,那就只能把社會變成好人受欺、壞人橫行霸道的人間地獄。這樣的“依法治國”依的是欺壓良善、扶植邪惡的“法”怎能“治國”?不僅不能治國,而且只能禍國殃民。這是被好多事實證明了的。
為啥人們說“司法的帶頭腐敗是最大的腐敗”?因為這是“監守自盜”、這是“知法犯法”,是利用法律作為謀私利工具的!這是不可被容忍的!
但單靠民眾不容忍是無濟於事的,因為民眾沒有被賦予制裁腐敗的權力。只有掌握立德立法權和人事權的官方才有權也有責任治理之。從這個角度說,縱容缺德缺才的人去立法執法才是罪魁禍首!最高層決策者須是有最高道德者才是“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如果沒有這種保證,即使把貪官污吏抓了一大把還是照樣在“做做樣子”後“放虎歸山”,絕不捨得“繩之以法”,更以是“經濟”為由決不槍斃!這算啥“依法治國”?這叫“姑息養奸”、“養虎遺患”!
說具體點,“行賄與受賄同罪”如是法律,那就是保護受賄者的法律。法律講究證據,行賄者往往是被逼的、又不敢向受賄者取“證據”,有幾個能像賴昌星那樣有本事抓住受賄者的證據呢?即使抓住了“證據”,“同罪”公平嗎?如果不公平又強制下去,民眾還有說理的地方嗎?如果連說理的地方都沒有,還叫啥“依法治國”呢?!
一個年輕人疏遠了我是微不足道的事,因為我本是人微言輕的人。但是,治國安邦的大計卻是不可掉以輕心的。這本來是官方的事,我“不在其位,不謀其政”。只是因為國事多多亟待改善,所以我不揣淺陋直抒胸臆,至少是安慰自己熱愛黨和國家人民的誠,也促進自己“位卑不敢忘憂國”而已。
初心是良知,良知有道德。奉天道行道德;遵道德立法執法,“依法”才不會南轅北轍而真能“治國”。否則無異於“癡人說夢”、或是如“閻羅王貼告示——鬼話連篇”了!
寫於2020年元月10日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