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本地傳媒須在政府新聞處登記,才會被視作認可傳媒。此舉明顯是為了更好的識別採訪記者的身份,以便警方更有效地與傳媒溝通及控制、管理大型集會活動的秩序。惟一小撮有心人士,再次對警方進行抹黑,還打著所謂“打壓新聞自由”的幌子,將事件無限政治化,以圖製造事端。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便在網上發文支持警方,近期持續圍繞“傳媒代表”定義的爭議令她“有點不吐快”,警隊的特別安排並非打壓新聞自由,而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是一個客觀、開放、一視同仁的服務平台,警方以此來界定“傳媒代表”,又怎會是打壓新聞自由或篩選記者呢?
事實上,從去年6月開始至今的示威活動中魚目混珠,假扮“記者”趁機搗亂者大有人在,且有越來越失控的情況。從12、13歲的“兒童記者”,到大大小小的網上自媒體,時常在示威活動期間遊走於警員與暴徒之間,不但為警方的工作添煩添亂,更嚴重影響到真正新聞工作者的採訪工作部分所謂的“記者”更被拍到,穿著印有“記者”字樣的黃背心與警員發生衝突。因此,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是撥亂反正,從根本上保護新聞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及新聞自由。
其實,無論是學生、記者還是議員等身分,都不是免受警方管制的擋箭牌。以早前美國暴發騷動時有記者與警方發生衝突為例,美國警方嚴正執法拘人,當地法院亦明言,記者若沒有確定標準,可能對執法人員帶來無法挽回的傷害;而法國“黃背心運動”期間亦發生過類似的事件。由此可見,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完全符合國際社會的慣例。要知道,專業的記者是以客觀報導事件真相為己任,並不是套上一件黃背心就便能以記者自居,而新聞界亦不是法外之地,請不要幻想冒充記者來逃避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