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时事评论

靈子:從抹黑《反間諜法》看美英之「雙標」

2024年03月20日 00:29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字体:↑大 ↓小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4年03月20日 00:29

  去年4月中國新修訂了《反間諜法》並於7月正式實施,引起廣泛關注,部分外國媒體老調重彈,批評中國政府頻繁修改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是“泛化國家安全概念”,對在華外資企業的經營和營商大環境造成了“不確定性”因素。同時間,以美英為首的一小撮西方政客,亦對新《反間諜法》展開口誅筆伐,美國駐中國大使伯恩斯還對外媒宣稱,憂慮美國企業正常商業活動所搜集到的數據,會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證據。

  然而,事實卻是美國和英國不但有著全球最嚴苛的反間諜法律及判罪機制,更是經常地利有所謂的“國家安全”問題,將普通經貿問題政治化、武器化及泛國家安全化,藉機打壓別國企業。因此美英兩國不但沒有任何資格對中國修訂《反間諜法》指手畫腳,他們雙重標準的行為也再一次讓國際社會看清其偽善的嘴臉。

  首先,針對美英等外媒宣稱,中國“頻繁修改”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的指控,根本就是惡意的抹黑。這次修訂前所實施的《反間諜法》,是在2014年才由1993年制定的《國家安全法》更名而來。當年更名時中國政府曾明言,更名是為了適應國家安全新形勢新任務,而去年4月對《反間諜法》進行的修訂,則是30年來做出的首次修改。由此可見,美英等外媒宣稱所謂“頻繁修改”法例的指控,根本是子虛烏有。

  其次,美英兩國不僅有著全球最早設立、最完善嚴苛且判刑最快最重的反間諜和國家安全法律,並經常通過泛化國家安全概念,阻撓其他國家企業的正常投資經營活動,衝擊全球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以美國為例,早在1917年就推出了《反間諜法》,其後在1918年出台了《反煽動法案》,後來歷經一戰和二戰,美國政府針對《反間諜法》於1933年、1940年、1950年、1961年、1970年等進行了多次修改,並且加以完善,制定出台了如《外國代理人登記法》、《經濟間諜法》及《內部安全法》等多部法律,且多次針對個另法律條文進行修訂、補充和增改,形成了龐大繁瑣,快判刑重的反間諜及國安法律體系。

  另邊廂,英國亦不遑多讓,不但早於美國在1911年就出台了《官方保密法》,其後也與美國一樣,不斷對國家安全和反間諜法律進行完善和修訂,並且實行全方位大包圍策略,凡是官方認為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均可被判處重刑,可謂是全球最“辣”法律條文。

  事實上,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不斷對所謂國家安全法律進行修改和微調,只不過是為了更好地利用這些法律對外進行打壓和制裁。正如美國將中興、華為等中國企業,以及芬蘭、德國、印度、土耳其、阿聯酋等科技企業,列入所謂的貿易“黑名單”,以及打著“國家安全”和“法治”的幌子,制裁伊朗和俄羅斯等國家,究其原因,只是為了通過打壓正常的經貿往來、學術交流及科研活動,來達到遏制其他國家發展和壯大的最終目的。而將中國30年來首次修訂《反間諜法》這一正常立法權利抹黑成“頻繁修改”、“泛化國家安全概念”及“憂慮營商安全”,正是美國政府“雙標”與“偽善”的又一實證。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