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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丨为什么说“南海仲裁案”滥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026年06月30日 18:10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字体:↑大 ↓小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6年06月30日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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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3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估报告:成就、定位与挑战》(以下简称《报告》)在北京发布。《报告》由中国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编制,主要围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历史成就、法律性质、角色定位以及面临的问题挑战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评估,旨在推动各方客观、全面、辩证地看待《公约》,完整、准确、善意地解释和适用《公约》。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日益突出的全球海洋治理挑战,《公约》在适用过程中面临怎样的困境?为何说“南海仲裁案”是滥用《公约》制度、恶意曲解《公约》条款的典型案例?加入《公约》30年来,中国海洋法治体系取得了哪些发展?

  为此,南海之声采访了中国海洋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张海文,《报告》牵头人、中国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罗刚,美国亚太安全合作委员会成员、中美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苏拉布·古普塔,进行分析解读。

  南海之声:《报告》提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涵盖海洋法领域的所有问题,同其它国际条约一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它的局限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张海文:《公约》的局限是客观存在的,主要源于时代认知局限与多边条约的天然属性,并非制度设计缺陷,而且需要肯定的是《公约》在诞生之初的先进性和前瞻性。《公约》缔结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受当时海洋科研水平、人类认知能力制约,诸多新兴海洋问题未被覆盖。例如,在《公约》谈判阶段,人类尚未普遍认知深海生物基因资源价值,使得《公约》仅规范海底矿产资源,未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当下广泛应用的无人海洋装备、新型海洋活动等,更是当年无法预判的新领域。另一方面,《公约》为达成协商一致,对诸多争议问题采取模糊化处理、留白式立法,部分核心概念未作明确定义。比如海洋科学研究制度未界定核心定义;无害通过权条款针对的是“所有国家的船舶”,而不是“所有船舶”,回避了军舰的争议问题,为各国差异化解释留下空间。即便如此,《公约》仍极具前瞻性,在《公约》第12部分专门设立海洋环境保护制度,率先搭建起全球海洋生态保护的制度框架。

  苏拉布·古普塔:《公约》有些条款含糊得令人不安,而国际法学界对其中部分条款的解释分歧,至今也未能弥合。此外,国际法学界还有一种倾向,每当遇到容易引发对立的条款,或是触及主权相关问题的条款,学者们在作出评判时往往会退回到各自的国家立场或文明立场上去。遗憾的是,这就给某些善于投机的海洋法法庭的法官留下了可乘之机,使他们得以在裁决过程中,对一些敏感主权问题的海洋权利议题强行植入极端解释。

  南海之声:《公约》建立了一个开放包容的法律框架,但在实施过程中持续面临一些固有难题和外部挑战。当前,削弱《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的最主要因素是什么?

  苏拉布·古普塔:身为世界头号海洋强国的美国,至今游离于《公约》框架之外,也不受其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这恐怕是最大的败笔。其次,《公约》缺乏一种正式机制,让各国得以通过法定多数对其中一些有争议的条款作出权威解释,而不是把解释权完全交给海洋法的司法机构。

  张海文:当前最主要的影响并非《公约》自身局限,而是个别国家单边霸权主义对多边海洋规则的肆意破坏,严重漠视《公约》第300条明确规定的善意履约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约》并非僵化的静态规则,而是与时俱进、持续完善的法律框架,后续仍需各方诚意且善意地履行和守护《公约》。

  罗刚:值得注意的是,《公约》条款的内在模糊性被部分国家刻意利用,成为曲解规则、滥用争端解决程序的突破口。尤其是个别国家借解释、适用《公约》之名,变相创设“新规则”,偏离《公约》立法初衷与发展轨道。

  南海之声:在日前举行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6次缔约国会议期间,有个别国家和媒体再次借机炒作“南海仲裁案”,甚至将其包装为所谓“践行《公约》和国际法”的典型。在您看来,“南海仲裁案裁决”是否与《公约》具体条款存在实质联系?

  罗刚: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公约》第121条第3款关键术语缺失清晰定义、主观性强、充满不确定性,解释适用难度极大。瑞士日内瓦大学教授罗伯特·科尔布曾将这一条款的解释问题形象比作“潘多拉魔盒”,并预言“魔盒”一旦开启,必将引发一系列复杂的新问题。在“南海仲裁案”中,《公约》第121条第3款是非常关键的一个条款,如何对它解释,决定了“仲裁庭”能否拥有管辖权。“仲裁庭”为了扫清管辖权障碍,强行开启了“魔盒”。这一做法招致了国际法学界的批评,国际法院前任院长吉洛姆法官、法国知名法学教授艾森曼均指出,“南海仲裁案裁决”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作出了极其脆弱的解释,不仅片面解读立法准备文件,还掩盖了许多国家对该条款的反对意见。这种对妥协性条款的极端牵强解读,严重损害了公约的严肃性、完整性与权威性。因此,“南海仲裁案”并非“践行《公约》和国际法”,恰恰相反,它是滥用《公约》程序、曲解《公约》条款的典型案例。

  张海文:“南海仲裁案”由菲律宾单边恶意提起仲裁,“仲裁庭”刻意背离条约解释的法理规则与谈判历史,带有明确的针对性和导向性,刻意肢解、贬低中国南沙群岛的法律地位,实质是借解释规则之名行司法造法之实,彻底打破了《公约》的利益平衡,这也是国际法学界普遍对该“裁决”提出严厉批评的原因。

  南海之声:2026年是中国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30周年。30年来,中国的海洋法治体系取得哪些发展?

  张海文:这30年是中国海洋法治建设高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发展动力源于国内发展与国际履约双重驱动。在改革开放浪潮的推动下,中国海洋事业快速发展,各类用海活动、海洋生态保护、海洋资源开发等实践需要法治化规范。另一方面,由于《公约》不能直接适用国内法律体系,必须通过国内立法转化落地,既将《公约》赋予我国的海洋权益制度化,也通过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全面履行《公约》项下的各项义务。

  罗刚:30年来,中国始终是《公约》的忠实履约者、积极建设者和重要贡献者,实现了国内海洋法治体系的系统化完善。在立法方面,中国在《公约》生效前后,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全面对接《公约》确立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对接了《公约》国际海底治理规则,多次通过修订和修正,不断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并最后完成法典化升级,落实了《公约》提出“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在执法与司法层面,中国持续强化海上综合执法、规范专项执法行动,稳定海上秩序、守护海洋生态与资源,同时健全海事司法体系,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维护中外主体合法权益,全面践行《公约》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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