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时事评论

劍客:華社應提起集體訴訟

2024年04月22日 22:33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字体:↑大 ↓小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4年04月22日 22:33

  對於部分議員誣陷中國留學生為“間諜”一事愈演愈烈,已經衍生出許多無端和莫名其妙的指控,譬如說:中國留學生涉及網絡博彩、中國的“間諜”、“買文憑”等,而且不實指控愈來愈離譜,愈來愈不可思議,甚至蔓延到全國其他省市。

  今日(4月22日)媒體報道引述了菲武裝部隊總參謀長布勞納週日(4月23日)在南三寶顏省巴牙連市慶祝“徹底消滅叛亂”三週年典禮上說,軍方正在調查全國各地中國公民人數增加的情況。

  顯而易見,從一名眾議員的道聽途說指控,在短短一個月內已經演變成調查全國各地的中國人,這已經涉嫌違反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而菲律濱是該公約簽署國。僅憑主觀意識和道聽途說,在沒有任何證據下,對一個種族展開調查,已經不是簡單的種族歧視,而是“種族定性”(racial profiling),這正是二戰時期,納粹德國對猶太人犯下的罪行,也是盧旺達內戰時,胡圖族屠殺圖西族所犯下的。

  前總統老馬科斯於1976年7月20日簽署第966號總統令,“宣佈違反《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行為為刑事犯罪,並規定處罰辦法”。

  總統令指出,《公約》第4條規定,締約國:

  “(a)應宣佈一切傳播基於種族優越感或仇恨的思想、煽動種族歧視、以及對任何種族或另一膚色或族裔出身的人群體採取一切暴力行為或煽動這種行為,以及為種族主義活動提供任何援助,包括資助此種活動,均為應受法律懲處的罪行;

  “(b)應宣佈和禁止促進和煽動種族歧視的組織以及有組織的和所有其他宣傳活動是非法的,並應承認參加這類組織或活動是應受法律懲處的罪行;

  “(c)不應允許國家或地方的公共當局或公共機構促進或煽動種族歧視。”

  第966號總統令還規定:

  第一節:一切促進和煽動種族歧視的組織和宣傳活動,特此宣佈為非法,應予禁止。

  第二節:違反本法令以及《消除一切形式歧視國際公約》第4條第a、b和c款的行為將受到下列處罰:

  (a)如果罪犯犯有傳播和鼓吹基於種族優越或仇恨的政策的罪行、煽動種族歧視、參加或者參加宣揚、煽動種族歧視的有組織的宣傳活動或者其他宣傳活動,或向種族主義活動提供援助,包括為其提供資金,處以十天以上六個月以下的監禁。

  (b)如果罪犯犯有煽動對任何種族或其他膚色或族裔的人採取暴力行為的罪行,或者是從事促進或煽動種族歧視的宣傳活動的組織的官員或組織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監禁。

  第三節:如果違法者是政府官員或僱員,則上節規定的處罰應頂格施加。

  前款規定的處罰不影響罪犯根據其他適用法律可能承擔的任何責任。

  軍方和政客對中國留學生和中國公民的無端指控,很容易激起民眾反彈,若未及時阻止,有機會演變成印尼式排華浪潮,到時連華裔菲人都無法倖免。

  知名國際法和海洋法教授梅麗莎·洛哈解釋說,“第966號總統令將違反《消除一切形式歧視國際公約》定為刑事犯罪。因此,《公約》現已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可以在國內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甚至可以要求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進行調查。《公約》是強制性的(具有約束力)。”

  洛哈說:“任何受委屈的人可入稟法庭起訴,任何受害集體課提出集體訴訟。個人或非政府組織可向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提交‘來文’(communication)。關鍵是收集證據,證明種族歧視是一項全國性或地方性的政策。”

  據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網站的解釋,“‘來文’是特別程序向政府和其他方面,如政府間組織、企業、軍事或保安公司發出的信件。在這些信件中,專家們就所收到的關於侵犯人權的指稱作出報告,這些指稱涉及:過去發生的侵犯人權行為——這可能是指控函的對象;正在或可能發生的侵犯人權行為——這可能是緊急呼籲的對象;與不符合國際人權法和標準的法案、立法、政策或做法有關的關切。

  “專家將在信件中提出指稱,並要求就其作出澄清。必要時,專家要求有關當局採取行動預防或制止侵犯行為,進行調查,將有關責任方繩之以法,並確保能為受害者或其家人提供補救辦法。專家們還會在這些信件中回顧適用的人權條款。”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華社不應放任官員和軍方打種族牌,我們應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保護華社,若有必要,華社應聯合起來在菲律濱法庭提出集體訴訟,甚至是上告聯合國,防止事態進一步蔓延至不可收拾的地步。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