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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庭拒絕暫停止審理 老馬密友不義之財案

2022年05月28日 02:12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字体:↑大 ↓小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2年05月28日 02:12

  本報訊:廉政法庭駁回了11名被告要求暫停其在第四庭審理的不義之財案的動議,原因是法院的另一分庭據稱侵犯了他們行使正當程序的權利,並推遲了他們向大理院的上訴。

  廉政法院第四分庭駁回了Rosario N. Arellano、Victoria N. Legarda、Angela N. Lobregat、Benito V. Nieto、Carlos V. Nieto、Manuel V. Nieto III、Ma. Rita N. Delos Reyes、Carmen N. Tuazon、Ramon V. Nieto(已故,現在由其律師 Ramon V. Nieto Jr。代理)、Rafael C. Valdez(由其律師 Benigno Manuel Valdez 代理)和 Victor Africa提出該動議。 

  他們是針對已故前總統老馬科斯的所謂親信的第0178號民事案的被告。

  在2019年12月4日,該11名被告被廉政法院的第三分庭裁定對政府負有責任。由於他們對該判決感到“憤憤不平”,他們向大理院提出了“無理”的上訴,他們的請願書一直在是待審決。

  他們表示,作為“小小的個人股東”,他們的正當程序權明顯受到侵犯,因為他們在各自的股票被沒收之前沒有機會發表意見。

  通過宣布他們的股份為“不義之財”,被告指責法院第三分庭違反了公認的不干涉原則。

  他們聲稱,“除非大理院最終解決第三分庭對貴法庭管轄權的不當干涉問題,否則貴庭(第四分庭)繼續的推進是徒勞的。”

  但廉政法院的第四分庭並沒有被他們的論點說服。

  如果第三分庭確實犯了“明顯的錯誤,即沒有為動議人/被告提供正當程序”,那麼,第四分庭表示他們應該申請臨時限制令。然而,他們並沒有這樣做。

  如果沒有臨時限制令或大理院的初步禁令,第四分庭別無選擇,只能“因為複審申請懸而未決”而拒絕他們的暫停動議。

  它說,法院規則第65條第7節規定,“請願書不得中斷主要案件的進程”,除非已發布暫禁令或初步禁令。

  在1997年10月29日向廉政法院提出的第0178號民事案件涉及20名人,據報他們持有Eastern Telecommunications Philippines Inc。(ETPI)的3305股股票,據稱是為了馬科斯夫婦的利益。

  同時,第0009號民事案件是基於政府於1987年針對馬科斯家族及其親密夥伴亞菲里卡、Manuel H. Nieto、已故的Roberto Benedicto和前任參議員茵里列提出的訴訟。

  案件記錄顯示,涉案財產包括ETPI、Philippine Overseas Telecommunications Corporation(POTC)、Philippine Communication Satellite Corporation(PHILCOMSAT)、Domestic Satellite(DOMSAT)和Oceanic Wireless Network Inc。(OW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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