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承認同性同居伴侶財產共有權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6年02月11日 01:34
本報訊:大理院認定,若有實際出資證明,根據《家庭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同居之同性伴侶可認定為財產共同所有人。
在2025年2月5日第二庭頒布的判決中,大理院撤銷了地方審理法院及上訴法院的判決,並宣告案中同性伴侶對爭議房屋及土地各享有50%的共同所有權。
大理院強調,雖然《家庭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專指男女结合,但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同居期間取得之財產,若是在同居期間購得且有證據顯示是雙方共同出資購得,可認定為伴侶共同財產。
針對該對同性伴侶的案件,大理院指出,雙方另簽署了不動產第三人權利確認書。
由大理院大法官蔡友忠(Jhosep Lopez)撰寫的判決:“因此,根據《家庭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被告所簽署的權利確認書,上訴人就標的財產享有50%之所有權。”。
大理院也表示,鑑於菲律濱法律尚不承認同性婚姻,《家庭法》相關條款之適用成為一項需細緻認定的問題。
背景說明
本案源於一對同性伴侶分手所引發的糾紛,雙方自2005年起以伴侶身分在一間公寓同居。
一年後,兩人購置一棟房屋,並約定將該不動產單獨登記在被告名下。
2007年,雙方分手並決定出售該房屋後,被告簽署了權益確認書。
其後被告反悔,拒絕出售該不動產,也拒絕承認原告為共同所有人。
大理院指出:“原告對標的不動產享有合法權益,有權要求分割該不動產。”
顯著且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大法官萊昂能(Marvic Leonen)在另一份協同意見書中強調,若作出相反判決,將使部分合法親密關係在法律上不被承認。
萊昂能表示:“與眾不同並非不正常。”
據大理院辦公室指出,大法官艾米。拉扎羅—哈維爾(Amy Lazaro‑Javier)則在其協同意見書中表示,《家庭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適用範圍足夠廣泛,足以涵蓋同性同居關係,不應僅限於異性關係”。
拉扎羅—哈維爾承認“現代社會主流價值觀,以及相較於異性伴侶,同性伴侶所受到之顯著且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大理院再度提及國會應處理LGBTQ +權益
大理院在判決中指出,保障同性伴侶的自由與權利並非僅屬司法機關職責,國會也必須透過立法程序參與其中,讓長期受壓迫的同性戀者經歷獲得正視。
大理院表示:“多數情況下,公共理性必須先在政治場域的各項運動與倡議中歷練成形,而後才能透過司法裁判加以確立。”
在2019年一項判決中,法院駁回了同性戀律師傑蘇斯。法爾西斯(Jesus Falcis)主張《家庭法》規定婚姻僅限男女之間屬違憲的訴請;當時萊昂能大法官即指出,同性伴侶“確實應以某種方式獲得法律承認”。
萊昂能表示:“然而,我國現行法律賦予異性伴侶的整套權利,是否應同樣全數適用於同性伴侶,這項議題應在國會殿堂進行更廣泛的公眾討論。”
菲律濱國會持續推動相關立法,研議是否准許同性伴侶結婚,或成立可享有與異性伴侶同等權利的伴侶關係。
作為菲國性別與發展監察機關,人權委員會去年發布立場書指出,菲律濱若承認同性伴侶的民事伴侶關係,便是“邁出建構重視多元、包容與尊重人權社會的重要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