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及2025年國家預算違憲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6年10月21日 01:15
本報訊:大理院裁定2024及2025年《總撥款法案》或國家預算法,以及2026年《總撥款法案》若干條文違憲。
大理院在全體庭裁決中表示,2024年國家預算違憲,因為國會批准的未規劃撥款增加4,495億披索,導致總統建議撥款總額增加。
它亦表示,2025年《總撥款法案》違憲,因為國會批准特別道路基金增加179.9億披索,亦導致總統建議撥款總額增加。
至於2026年《總撥款法案》,大理院裁定第四十三章關於未規劃撥款的特別條文第1(a)及(b)款違憲。
然而,在關於2024及2025年《總撥款法案》的裁決中,大理院宣告適用“既成事實原則”。
既成事實原則是法律原則,承認某項法律或行政行為在被正式裁定違憲或無效之前的有效性。
大理院澄清,該原則僅涵蓋受益人本著善意行事的不可逆計劃。它表示,該原則不豁免起草人、提案人或實施者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責任,除非適當審裁機構明確認定他們本著善意行事。
發言人辦公室發佈的裁決摘要指出,大理院批准轆曼(Edcel C. Lagman)等人的請願,並部分批准彭敏直等人質疑國會在2024年《總撥款法案》中增加未規劃撥款的請願。
大理院裁定《第11975號共和國法令》或2024年《總撥款法案》違憲,因為撥款總額實際上增加了4,495億披索。它亦批准編號 E-02472的請願。
它表示,某些機構在總基金特別帳戶增加127.5億披索,被裁定違反《行政法典》第六卷第四章第二十五節,該節禁止將特別條文中的款項增加至超過總統建議的水平。
大理院部分批准編號E-04036的請願,表示雖然未規劃撥款本身並非違憲,但此預算項目需要明確限制和保障,以維護財政紀律、透明度和問責。
它指出,未規劃撥款在缺乏足夠標準時變得有憲法瑕疵,實際上賦予行政部門不受制約的支出權力,削弱財政紀律,並在估計政府收入未實現時損害已規劃項目的資金。
大理院表示,將財政條件與任何新收入或超額收入掛鈎,而不論整體收入目標是否超額完成,偏離未規劃撥款作為赤字中性機制的原始特徵,削弱財政紀律和《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二節所設想的連貫財政計劃,並否定法院在先前案件中的裁決。
同時,它表示該等條文過於寬泛,缺乏優先順序標準,部分功能如同被禁止的總額撥款。
它指出,2024及2025年《總撥款法案》未規劃撥款下的“加強政府基礎設施和社會計劃援助”項目(該項目已在 2026 年一般撥款法案中刪除)是被禁止的總額撥款,因為它賦予行政部門在法案通過後確認用途及分配款項的權力,而該權力在憲法上屬於國會。
大理院表示,因此它成為隱蔽公造部防洪工程等基礎設施總額撥款的途徑。
它表示,至於2024年《總撥款法案》未規劃撥款增加4,495億披索,是兩院會議委員會透過將計劃、活動和項目從已規劃轉為未規劃,以及大幅增加加強支援政府基建及社會計劃和對外國援助項目支持的撥款而達成該金額。
它亦表示,國會嚴重扭曲預算,在已規劃撥款中創造人為財政空間,為增加公造部基本基礎設施計劃、紓緩缺口可持續基礎設施項目、衛生部對貧困者的醫療援助、社會福利部“低收入者援助計劃”及勞工部“弱勢或失業工人就業援助計劃”的撥款鋪路。
它強調,兩院會議委員會的權力僅在眾議院和參議院版本法案有分歧條文時存在。
它表示,分歧條文的性質將決定其權限範圍,以及為解決衝突條文而允許的更改或修訂程度。
因此,大理院提醒該委員會,其程序必須透明和問責,並指出沒有該委員會討論的記錄,其報告亦沒有解釋預算項目的增減,違反眾議院和參議院規則。
同時,大理院表示,該委員會沒有提交任何支持預算更改的文件。
因此,大理院永久禁止參議院、眾議院、文官長辦公室及預算部代理部長實施2026年《總撥款法案》第四十三章特別條文第1(a)及(b)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