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樹龍:義:構築秩序的基石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5年04月30日 22:42
《說文解字》釋“義”為“己之威儀也”。墨家認為“義者,正也”,孔子則以“義以為質”教導君子立身。從歷史角度看,“義”如同文明血脈中的基因,在解構與重構中始終維繫著人類社會的基本秩序。
“義”是社會秩序的倫理根基。《周禮》構建的典章制度,本質上是“義”的具象化。從宗廟祭祀的鼎簋之數,到車馬服飾的形制規格,都是“義以分則和”的實踐。季劄掛劍的典故展現了這種倫理秩序。季劄出使路過徐國,徐君愛慕他的劍,但季劄因使命未完成不便相贈。等他完成使命再經徐國時,徐君已去世,季劄便將劍掛在徐君墓樹上離去。旁人不解,季劄說:“我心中已答應他,怎能因他去世就違背心意?”這種心許之諾雖無契約,卻因“義”的內在約束,成為超越生死的信約。這種源於內心的道德自覺,正是周代宗法社會得以運轉的精神紐帶。
墨家“兼相愛,交相利”的主張,是對“義”的另一種詮釋。墨子看到春秋戰國時期“強執弱、眾劫寡”的亂象,提出“義”是“天下之良寶”,認為“義可以利人”。秦國商鞅變法是這種思想的激進實踐。商鞅“徙木立信”,以“信”立“義”,使“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的理念深入人心。百姓意識到“耕戰”能帶來公平回報,舊的貴族政治秩序便悄然瓦解,新的軍功爵制秩序得以建立。可見,“義”不僅是維繫傳統秩序的紐帶,更是打破舊秩序、構建新平衡的動力源。
“義”是制度正義的價值源頭。子產鑄刑書,把法律條文公之於眾,被叔向批評為“棄禮征書”,但這其實是“義”從倫理層面向制度層面的跨越。當“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神秘主義被打破,“義”就獲得了具象化的載體——法律。漢代蕭何在《秦律》基礎上制定《九章律》,特別強調“德主刑輔”,把“義”的精神注入法律條文。比如漢代“親親得相首匿”原則,允許親屬間隱匿罪行,這正是“義”在家庭倫理中的制度體現。它既維護了社會基本單元的穩定,又避免了法律淪為冰冷的統治工具。
宋代蘇軾在徐州的作為,是“義”與制度互動的典範。元豐元年,黃河決口圍困徐州,蘇軾“廬於城上,過家不入”,率領軍民築堤抗洪。他一面援引《考工記》水利原理指揮搶險,一面以“守土有責”的擔當凝聚人心。朝廷發來“棄城保漕運”的密旨,蘇軾抗命不遵,直言“民為貴,社稷次之”。他把百姓生死置於制度教條之上,正是“義”對僵化制度的柔性修正。正如古人所說:“義者,宜也,斷決合宜”,制度的正義性,終究要以“義”的價值判斷為依歸。
“義”是個體行為的道德座標。在儒家思想中,“義”是君子人格的核心。孔子弟子子路“聞過則喜”,曾子“吾日三省吾身”,都是以“義”為鏡來審視自身行為。正統十四年,瓦剌大軍兵臨北京城下,於謙力排南遷之議,整軍備戰,擊退外敵。他深知“社稷為重,君為輕”的大義。英宗復辟後,他坦然赴死,用生命詮釋了“義”的終極維度:當個體利益與群體秩序衝突時,毅然選擇後者,這是道德自覺的體現。
這種道德座標在現代社會並未褪色,反而在法治框架下獲得新的內涵。“感動中國”人物王繼才夫婦駐守開山島32年,用“島就是國土,守島就是守國”的信念詮釋新時代的“義”。他們的堅守沒有豪言壯語,卻在日復一日的平凡中構築起國家安全的微觀屏障。費孝通在《鄉土中國》中說:“中國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得看所施的對象和‘自己’的關係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縮”,這種以“義”為尺度的伸縮性,恰恰體現了中華文明特有的彈性秩序:既堅守核心價值,又保持現實適應性。
義如北斗,照臨人間秩序的萬裏蒼穹;義似薪火,在文明傳承中生生不息。如今,若人人以“義”為尺,制度以“義”為魂,社會便能在變遷中永葆安寧與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