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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衛:一張45萬天價罰單引發的法治與營商環境思考

2025年08月11日 23:40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字体:↑大 ↓小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5年08月11日 23:40

  7月11日,山東臨沂飯店經營者張女士的遭遇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她因隨手拍攝的一段菜品視頻,被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為“涉嫌違反廣告法”,面臨45萬元的巨額罰款。這一處罰不僅因其金額之高令人震驚,更因事件中諸多疑點重重,折射出基層執法中存在的法律適用、程序正當性與營商環境平衡等問題,亟待深入探討。

  據張女士反映,今年2月,她在個人社交平台發佈了一段記錄飯店日常菜品的視頻,其中包含當地特色“蛤蟆湯”及昆蟲類食材。3月,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發佈法律禁止行為的廣告”為由立案調查,並於3月24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稱其視頻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因“拒絕配合調查”從重處罰。然而,張女士表示已積極配合刪除視頻,且視頻賬號未關聯店舖信息、無商業推廣意圖,更未標注餐館名稱。5月12日,市監局曾決定撤銷處罰,但直至7月,張女士仍向媒體反映被罰45萬元,事件由此陷入羅生門。

  對這一處罰,律師及公眾普遍質疑,張女士的視頻僅為生活記錄,無推廣意圖與商業元素,不符合於《廣告法》對“商業廣告”的明確界定。若將個人表達納入廣告監管範疇,無疑擴大法律適用範圍,抑制公民合法表達空間。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罰款需與違法行為危害程度相匹配。對一家小微飯店而言,45萬元罰款遠超其經營承受能力,顯然與“優化營商環境”“首違不罰、輕微免罰”的政策導向相悖。

  近年來多起“小過重罰”事件引發反思:基層執法中,是否存在“以罰代管”“選擇性執法”的現象?當行政處罰異化為“創收工具”,法治權威與公信力必然受損。尤其在國家強調保護小微經營主體、規範罰款設定的背景下,此案更需警惕權力濫用對市場生態的破壞。此外,如媒體報道提及若當地存在拆遷等利益關聯,執法行為的正當性更需徹查。

  此類天價罰單的報道屢見不鮮。在法治社會,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的情況下,為何仍會出現這種現象?這背後的原因值得我們深思。罰款爭議背後是權力邊界與營商環境的法治考量。何況張女士稱未拒絕配合,卻遭“從重處罰”;處罰告知書由居委會塞入門縫而非正式送達,舉報內容從“非法售賣野生動物”轉向“違法廣告宣傳”,執法邏輯混亂。程序正義的缺失,加劇了公眾對執法動機的質疑。

  法治的核心在於“良法善治”。《廣告法》的立法目的是規範商業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而非扼殺正常的社會表達。基層執法應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對無主觀惡意、危害輕微的違法行為,優先採取指導、警示等措施。唯有在法治框架內兼顧執法力度與溫度,才能真正實現“保護合法、懲治違法”的目標。

  目前,蘭山區已成立聯合調查組介入此案。公眾期待調查結果能回應所有疑問:法律適用是否準確?執法程序是否合規?是否存在不當干預?唯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才能還當事人公道,亦為基層執法樹立正確標桿。這一事件,亦當成為各地監管部門反思執法理念、完善法治實踐的鏡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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