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 「嚴重虐待行為」可作合法分居依據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6年05月31日 00:05
本報訊:妻子專橫、冷漠、控制慾強、愛說閒話以及其他對丈夫造成敵意和恐嚇環境的“嚴重虐待行為”,可作為合法分居的依據。
反之,丈夫的此類“嚴重虐待行為”亦可作為妻子提出合法分居的理由。
在一份由大法官安東尼奧。高(Antonio T. Kho Jr。)撰寫的裁決中,大理院表示,雖然《家庭法》不允許絕對離婚,但配偶可透過法院命令合法分居,而不終止其婚姻關係。
大理院表示:“根據《家庭法》頒布合法分居法令並不會切斷雙方的婚姻關係,也不會影響他們的婚姻狀況。該法令僅涉及配偶的‘分床分居’,因為我們的司法管轄區不允許絕對離婚。”
根據《家庭法》第55條,合法分居可基于以下理由准予:
1. 對申請人(丈夫或妻子)、共同子女或申請人子女反覆施加肢體暴力或嚴重虐待行為。
2. 施加肢體暴力或精神壓力以強迫申請人改變宗教或政治取向。
3. 被告(丈夫或妻子)試圖腐化或誘使申請人、共同子女或申請人子女從事賣淫,或共謀此類腐化或誘使行為。
4. 最終判決判處被告監禁超過六年,即使已獲赦免。
5. 被告吸毒或酗酒。
6. 被告為女同性戀或男同性戀。
7. 被告在菲律濱境內或境外另行締結婚姻的重婚行為。
8. 性不忠或性變態。
9. 被告試圖謀害申請人的生命。
10. 被告無正當理由遺棄申請人超過一年。
大理院發言人辦公室發佈的裁決摘要指出,本案(案號 G.R. No. 243647)中的夫婦于2003年結婚,後育有兩名子女。
為維持家計,妻子開始販售咖啡,但他們仍面臨經濟困難。丈夫則攻讀護理,希望有朝一日能將家人移居國外。
然而,丈夫移居國外的計劃從未實現。
在婚姻期間,丈夫聲稱他面臨妻子各種虐待行為。他報告說,妻子控制家庭財務,即使在他需要治療牙痛並被建議進行根管治療時,也拒絕提供經濟援助。
丈夫還聲稱,在一次派對上,妻子告訴他們的朋友,因為他們不再有性生活,她想切掉他的陰莖。
他還指控妻子向家人和朋友講述關于他的故事,經常扭曲事實以醜化他。
他還說,妻子拒絕婚姻諮商,禁止他與朋友見面,操縱他們的孩子以迫使他提供更多經濟支持,並在整個婚姻過程中保持控制慾。
丈夫隨後提出了合法分離的請願。
妻子則聲稱,丈夫除了易怒外,還經常抱怨和發牢騷。
她還聲稱,他大部分時間都待在書房裡用電腦工作或看電影。
她補充說,丈夫開始晚歸,因為他會和朋友在餐廳酒吧和其他娛樂場所流連。
在2017年3月1日的一項裁決中,地區審判法院准予了丈夫提出的請願。初審法院裁定,丈夫能夠“基于妻子總體行為的初步證據”證明“存在嚴重虐待行為”。
當她的重新審議動議被駁回後,妻子將案件上訴至上訴法院。
在2018年7月19日的一項裁決中,上訴法院准予了妻子的請願,裁定丈夫和妻子提出的問題“是 微不足道的,且在已婚夫婦中常見”,且“雙方提出的行為既不嚴重也不具虐待性,同樣並非無法修補或無法治癒”。
丈夫就上訴法院的裁決向大理院提出上訴。
大理院准予了丈夫的請願,並表示:
“在本院看來,丈夫對妻子的指控符合對丈夫存在敵意和恐嚇環境的情況。從事實可以看出,妻子對丈夫的對待,使他總是不得不屈從于妻子的主導。此外,丈夫曾多次嘗試透過諮商和干預來挽救他們的婚姻,但這些努力都徒勞無功。”
“再者,證人的證詞進一步支持了存在敵意環境的事實,這反映在妻子的控制態度上。因此,法院認為丈夫因工作原因決定調回納卯以遠離宿務的環境並無過錯。”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丈夫能夠證明妻子的行為構成了《家庭法》下的‘嚴重虐待行為’。”
“因此,本院認為應推翻上訴法院的裁決,恢復初審法院的判決,准予丈夫與妻子的合法分離法令。”
“作為丈夫與妻子合法分離的結果,有必要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以便根據《家庭法》第63條解散和清算他們的財產制度。”
“另命令初審法院根據《關于合法分離的規則》確定丈夫與妻子共同子女的監護權和撫養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