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機密資金收據使用化名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6年08月06日 01:40
本報訊:前審計署情報及機密資金審計辦公室的審計員瓦米爾(Roderick Wamil)表示,現行有關機密資金核銷的政府規定,並未明確允許,也未明確禁止在佐證收據中使用化名。
參議員巴姆。亞謹諾(Bam Aquino)週三詢問瓦米爾,根據審計署與預算部2015 年第 01 號聯合通告──即規範機密資金及情報資金使用與核銷程序的指引──是否允許使用化名。
瓦米爾表示,該聯合通告並沒有就此作出具體規定。
他說:“根據聯合通告的規定,既沒有允許,也沒有禁止。”
他補充說,即使是他調任情報及機密資金審計辦公室前的較早期聯合通告,也同樣沒有涉及使用化名的相關規定。
這名審計員表示:“聯合通告對此沒有任何規定。”
瓦米爾解釋,審計署進行的是合規審計,即審計人員是根據現行法律、規章及相關規定,評估有關交易是否符合要求。
這名官員表示:“我們審計的重點是合規審計。我們是根據聯合通告的規定作為審計依據。”
瓦米爾補充,合規審計並不限於某一特定審計期間,而是審查被審計對象是否遵守適用的法律及監管規定。
他強調,審計署的審查是以被審計機構提交的核銷文件為依據。
瓦米爾說:“審計工作是根據所提交的核銷文件進行。”
他表示,審計署採取的是文件審查方式,並不包括獨立核實收據上所列姓名是否確有其人。
瓦米爾說:“審計工作並不包括核實是否是真實人物。”
當被問及其他獲准使用機密資金或情報資金的執法機構是否可以使用化名時,瓦米爾表示,審計署無法從所提交的文件中判斷。
這名審計員說:“從文件中無法判斷他們是否使用了化名。”
聽證會也討論了“拒絕核銷通知書”的法律後果。當審計署認定政府開支不符合相關規定時,便會發出有關通知。
瓦米爾表示,一旦“拒絕核銷通知書”成為最終決定,相關負責官員必須退還被裁定為被拒絕核銷的款項。
這名官員補充,只有在“拒絕核銷通知書”成為最終決定,而有關機構仍未執行退還要求後,案件才可移交監察署處理。
瓦米爾說:“只有在作出最終命令後,而副總統辦公室仍未遵從的情況下,案件才可以移交監察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