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濱海床主張為何遭中馬越等反對?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6年08月12日 23:42
作者:安娜·馬林多格-黃(Anna Malindog-Uy)
菲律濱在西巴拉灣地區的延伸大陸架主張,正成為南海爭議中一個具深遠影響卻常被誤解的法律角力。其特別之處在於,中國大陸、馬來西亞、越南和台灣的反對理由並非基於相同的法律論點。它們在地理上重疊,但每個聲索方所捍衛的是不同的主權、海洋權利和戰略利益組合。
最新進展發生在2026年7月下旬,菲律濱正式向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陳述其案件。然而,該申請是在2024年6月14日提交的。它涉及西巴拉灣地區超出菲律濱通常200浬大陸架的海床。
首先必須釐清一個重要的誤解:菲律濱並非要求聯合國再給予其150浬的領海或專屬經濟區。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6條,當自然大陸邊緣符合規定的地質和地貌標準時,沿海國可確立超過200浬的大陸架,這簡言之即科學證據顯示200浬以外的海床為菲國大陸陸地的自然延伸,通常外部界限為350浬。所涉及的權利主要是對海床、底土及其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這些權利不會將該延伸大陸架上的水體轉變為菲律濱領海。這一區別對於理解馬尼拉的主張以及其他南海聲索國的反對意見至關重要。
菲律濱究竟在主張什麼?
菲律濱本質上主張,從巴拉灣向西延伸的大陸邊緣超出200浬,因此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6條,它有權擁有延伸大陸架。聯合國案卷記錄了中國、馬來西亞和越南關於此事的正式通訊。
在2026年的陳述中,馬尼拉要求大陸架界限委員會考慮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組成的仲裁庭的裁決,包括2016年南海仲裁裁決。這在戰略上具有爭議性,特別是對其他南海聲索國而言,因為該裁決的結論包括:南沙群島的任何地物均無法產生自己的200浬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這使得這項地質申請承載了地緣政治的後果。
菲律濱的延伸大陸架申請之所以更加引人關注,是因為其他南海聲索國——馬來西亞、越南、中國,甚至台灣——的反對意見。但如果將這新興爭議簡化為“四個南海聲索國對抗菲律濱”的敘事,在分析上會產生誤導。它們可能都反對馬尼拉的申請,但理由不同,援引不同的法律原則、地緣政治論點,並捍衛不同的戰略利益。
馬來西亞的反對意見
馬來西亞的反對意見比一般關於重疊大陸架的爭議更為敏感,因為它與沙巴懸而未決的歷史問題交織在一起。吉隆坡認為,馬尼拉在西巴拉灣的延伸大陸架申請至少部分依賴與沙巴相關的地理前提或延伸,並且與馬來西亞視為其大陸架的海床重疊。菲律濱方面則對馬來西亞對其申請的定性提出異議,並堅持其大陸架主張是基於其自身的合法基線以及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6條的菲律濱陸地地質延伸。儘管如此,馬來西亞將該申請不僅視為南海海洋爭端,還視為涉及菲律濱長期以來對北婆羅洲或沙巴的主張。
因此,馬來西亞對菲律濱海床申請的反對意見必須在兩個層面上理解。第一個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問題:菲律濱延伸大陸架的部分區域是否與馬來西亞本身主張大陸架權利的海洋區域重疊。第二個可能更為根本:什麼陸地領土可以在法律上產生這些海洋權利。根據“陸地支配海洋”的基本原則,海洋權利最終源於對陸地領土的主權。如果馬來西亞認為菲律濱的申請依賴於基線、沿海地理或延伸,而這些隱含地預設了與沙巴相關的菲律濱權利,吉隆坡自然會認為此事不僅涉及海床劃界,還涉及領土主權本身。
馬來西亞2024年的外交照會及其2026年7月24日向聯合國提出的正式抗議指出,它明確拒絕菲律濱的申請,因為它認為菲律濱的大陸邊緣是從沙巴的基線延伸出來的,且吉隆坡堅持沙巴無可爭議是馬來西亞領土,並拒絕菲律濱對其的主張。
結論
確實,馬來西亞的論點在性質上有所不同,因為它不僅是地質或水文問題,而是更具政治和法律複雜性,明顯顯示出技術性的海洋法練習可以重新引發更古老的領土和主權問題。因此,馬尼拉和吉隆坡必須審慎且小心地處理這一特定反對意見,以免升級為這兩個東盟鄰國之間加劇的領土爭端。本系列文章的第三部分將討論越南和中國的反對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