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菲國要聞

陳巨龍撤案申請駁回 64億披索毒品案續審

2026年04月24日 02:01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字体:↑大 ↓小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6年04月24日 02:01

  本報訊:大理院駁回中國商人陳巨龍(Chen Julong,別名理查·陳Richard Tan或Richard Chen)提出的,撤銷2017年進口64億披索危險藥品的指控的請求。大理院以缺乏實質理由為由駁回。

  在一項確認地區法庭和上訴法院裁決的判決中,大理院表示,陳巨龍未能遵守在將案件上訴至上訴法院之前,首先向審判法院提出重新審議動議的要求。

  大理院裁定:“法院認為沒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允許偏離一般規則。如上訴法院正確認定,陳巨龍未能證實其主張。僅基於這一點,本呈請就應被駁回。”

  在大法官瑪麗亞·菲洛梅娜·D·辛格(Maria Filomena D. Singh)撰寫的判決中,大理院確認了上訴法院2018年8月的裁決和2019年1月的決議,該裁決和決議維持了馬尼拉地區法庭2018年2月發布的命令。這兩個法院都駁回了陳巨龍撤銷毒品指控和撤銷對其發出的逮捕令的動議。

  在他的大理院呈請中,陳巨龍聲稱,在馬尼拉地區法庭對他的第二起案件是未經授權的,因為這與司法部工作組在2017年11月16日聯合決議中批准的是同一個案件。他還指責司法部在描仁瑞拉市地區法庭(該案最初提交地)因缺乏管轄權駁回指控後,重新向馬尼拉地區法庭提起刑事訴訟,構成“訴訟挑選”。

  大理院表示,對提交給馬尼拉地區法庭的第二起案件的審查發現,該案由簽署工作組2017年11月16日聯合決議的同一組司法部檢察官簽署。

  大理院說:“由於提交給馬尼拉地區法庭的第二份信息擁有上述具名檢察官的簽名和代理檢察總長的批准,毫無疑問,該信息表面上是經由有充分權限對陳巨龍提起刑事訴訟的官員提交的。”

  大理院指出,向馬尼拉地區法庭提起第二起案件的行為“不構成訴訟挑選”。

  大理院強調:“雖然檢方之所以向馬尼拉地區法庭提交第二份信息,可能是因為描仁瑞拉市地區法庭以缺乏管轄權為由駁回了第一份信息,但這種推理不會導致第二份信息被駁回。”

  大理院補充說:“這僅表明檢方聽從了描仁瑞拉市地區法庭的命令,在適當的場所提起刑事指控。”

  案件記錄顯示,陳巨龍是從事國際海空運貨運代理業務的Hongfei Logistic Group of Companies的總經理。

  根據收到的信息,國家調查局和海關局突擊搜查了一個據稱在馬尼拉活動的毒品集團的倉庫。執法人員發現了五個木箱,裡面裝有五個大型金屬圓筒,共含602.2公斤沙霧。該事件導致其他幾人被捕,包括海關“仲介”馬克·魯本·塔古巴二世(Mark Ruben Taguba II)。針對他們的刑事指控已向馬尼拉地區法庭提起。

  在阿爾瑪·克里斯皮娜·B·科拉多-拉科爾特(Alma Crispina B. Collado-Lacorte)法官於2024年9月12日作出的判決中,塔古巴、艾琳·梅·沓達(Eirene Mae Tatad)、菲德爾·阿諾什·李(Fidel Anoche Dee,音)和董一哂(Dong Yi Shen,別名“Kenneth Dong”)被判有罪。他們被認定犯有違反第10863號共和國法令(即《海關現代化和關稅法》)的罪行,特別是第1401條(結合第118(g)條)規定的非法進口或出口;以及第1400條(結合第1401條)規定的貨物申報不實、錯誤分類、低估價值;和第1401條(結合第118(g)條)。他們每人每項罪名被判處無期徒刑(刑期20至40年),並處以每項5000萬披索的罰款。

  拉科爾特法官在判決中指出,該案的其他被告仍在逃,尚未被傳訊。他們被確認為Teejay A. Marcellana、陳巨龍、陳一民(Chen I Min,音)、朱明俊(Jhu Ming Jyun,音)和李光鋒(Li Guang Feng,又名“Manny Li”,音)。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