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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裁定嚴重虐待行為 可作為夫妻分居法定事由

2026年04月25日 23:54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字体:↑大 ↓小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6年04月25日 23:54

  本報訊:大理院裁定,配偶一方對另一方的嚴重虐待行為可作為夫妻分居的法定事由。

  大理院在一項裁決中表示,重大虐待行為是指會為配偶、其子女及雙方共同子女,製造充滿敵意與恐懼之生活環境的各類行為。

  然而,大理院也表示,是否存在作為分居法定事由的嚴重虐待行為,必須由法院根據每個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逐案確定。

  同時,大理院強調:“根據《家庭法》批准的分居判決並不會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也不影響他們的婚姻狀況。該判決僅涉及夫妻的‘分床分居’,因為我國管轄範圍內不允許絕對離婚。”

  根據《家庭法》第55條,提出分居申請有10項法定事由。

  這些事由包括:針對申請人、共同子女或申請人子女的重複身體暴力或嚴重虐待行為;強迫申請人改變宗教或政治派別的肢體暴力或精神壓力;以及被申請人企意圖引誘、唆使聲申請人、共同子女或申請人子女賣淫,或縱容此類教唆與誘使行為。

  被列為事由的還包括:最終判決判處被申請人監禁六年以上(即使已獲得赦免);被申請人吸毒成癮或習慣性酗酒;被申請人的女同性戀或男同性戀行為;被申請人的性不忠或性變態;被申請人企圖謀害申請人;以及被申請人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拋棄申請人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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