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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院少數黨促黎拉羅沙自首

2026年05月13日 01:20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字体:↑大 ↓小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6年05月13日 01:20

  本報訊:五名參議員已簽署一項決議,呼籲參議員羅納德·“石頭”·黎拉羅沙(Ronald "Bato" Dela Rosa)自願向當局投案,並根據憲法、適用法律和規則尋求司法補救。

  簽署第395號參議院決議的參議員包括前參議長未申智·“蒂托”·蘇道三世(Vicente "Tito" Sotto III)、前參議院臨時議長潘菲洛·“炳”·轆遜(Panfilo "Ping" Lacson)、參議員麗莎·洪智未洛斯(Risa Hontiveros)、保羅·“巴姆”·亞謹諾四世(Paolo "Bam" Aquino IV)和弗朗西斯·“基科”·邦義利南(Francis "Kiko" Pangilinan)。他們都隸屬參議院少數黨。

  這五名決議起草人指出,參議院“歷來尊重”涉及其自身成員和前官員的“司法和起訴程序”,並引用了已故前參議員範·奔西·茵里例(Juan Ponce Enrile)的自願行動和司法服從、前參議員、現任眾議員萊拉·黎利馬(Leila De Lima)的法律補救和法庭程序,以及前參議員安東尼奧·特里連尼斯四世(Antonio Trillanes IV)所採取的司法途徑。

  參議員們在決議中表示:“鑑於1987年憲法第二條第一節規定,‘菲律濱是一個民主共和國。主權屬於人民,所有政府權力來源於他們’,因此要求所有公職人員和機構在法律下保持問責。”

  參議員們還引用了1987年憲法第十一條第一節,該節宣稱“公職是公共信託”,公職人員和僱員應在任何時候“對人民負責,以最大的責任感、誠信、忠誠和效率為他們服務,以愛國主義和正義行事,並過著謙逊的生活”。

  他們表示:“1987年憲法權利法案第三條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和法律平等保護,同時也承認任何人不得通過法律規定的合法程序以外的任何方式被剝奪自由。”

  他們還說:“鑑於1987年憲法第八條第一節將司法權賦予法院,包括解決涉及法律上可要求和可執行的權利的實際爭議,以及確定政府任何分支或機構是否存在嚴重濫用自由裁量權以致缺乏或超越管轄權的職責。”

  雖然憲法第六條可以授予國會立法權和機構特權,但它並未授權參議院向任何成員提供超出憲法明確規定的受承認議會豁免權之外的庇護、逮捕豁免權或所謂的“保護性拘留”。

  該組織表示:“鑑於,遵守法律程序和自願服從司法權威可加強民主體制、強化憲法問責制,並維護公職人員不在法律之上的原則。”

  決議指出:“因此,現由菲律濱參議院決議,敦促參議員羅納德·‘石頭’·M·黎拉羅沙(Ronald 'Bato' M. dela Rosa)自願向適當當局投案,並根據憲法及適用法律和規則尋求司法補救。”

  這五名參議員還敦促參議院確認其對憲法、法治以及問責制同等適用於所有公職人員(無論職級或職位)原則的承諾。

  該決議還要求參議院重申,其沒有憲法或法定權力提供“保護性拘留”或庇護以免於合法逮捕、投案或司法程序。

  該決議還尋求將決議副本送交參議院議長、大理院、司法部、菲國警及其他相關機構,供其參考和採取適當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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