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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院駁回郭華萍釋放請求

2026年10月13日 00:54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字体:↑大 ↓小】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6年10月13日 00:54

  本報訊:上訴法院駁回了前丹轆省(Tarlac)班班社(Bamban)社長郭華萍(Alice Guo)就其人身保護令請願被駁回一事提出的再議動議。

  上訴法院在10月5日頒布的裁決中表示,郭華萍的請願對其監禁而言是不當的救濟方式。

  法院在裁決中指出,郭華萍聲稱她遭移民局非法逮捕,且針對她的驅逐出境程序源自據稱在憲法上有瑕疵的調查結果。

  然而,被告移民局反駁稱,一旦被拘留者已被起訴並定罪,即不應允許人身保護令。

  上訴法院表示,人身保護令的設計和存在,是為了提供迅速有效的救濟,使個人免受非法拘束。

  “換句話說,其重要目的是為非法監禁獲得立即救濟、釋放可能無充分理由被監禁者,並使他們脫離非法拘押,”法院在由副法官艾蜜莉·聖加斯帕-吉托(Emily San Gaspar-Gito)撰寫的裁決中表示。

  郭華萍因涉及班班的菲律濱離岸博彩運營之加重人口販運罪被定罪後,被關押在萬達俞央(Mandaluyong)的婦女懲教所。

  除了指出郭華萍並非由移民局拘留外,上訴法院亦指出,被關押在婦女懲教所並不使她喪失獲得人身保護令的資格。

  上訴法院表示,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因剝奪個人憲法權利而導致的拘束,人身保護令可作為定罪後的救濟方式。

  法院表示:“既無指控亦無顯示該拘留侵犯了請願人的迅速審判及自由之憲法權利。”

  法院亦指出,其先前的施振忠(Joseph Sy)案裁決不適用於郭華萍的案件,郭華萍並非依據移民局的命令被拘留,而是依據地區法庭發出的逮捕令被拘留。

  施振忠是依據驅逐出境程序被移民局拘留,該程序被認定為過早。

  法院強調,它仍然是捍衛憲法權利的“先鋒”,但人身保護令也必須謹慎使用。

  上訴法院表示:“它不是一把大錘,用來笨拙地猛擊法院所命令的合法拘留,而本案中的法院並未被顯示缺乏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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