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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不得強迫僱員65歲前退休

2026年10月29日 00:41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字体:↑大 ↓小】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6年10月29日 00:41

  本報訊:大理院裁定,僱主不得在未經僱員明確及自願同意的情況下強迫他們在65歲前退休,並宣判內湖省黎德蘭學院(Colegio de San Juan de Letran)非法解僱一名財務主管,須承擔責任。

  在裁決中,第一庭部分批准了翁德維利亞(Rodolfo C. Ondevilla)的請願。他於2019年屆滿60歲時,被該校視為退休。

  大理院裁定,翁德維利亞的提前退休並非基於雙方協議,因此構成非法解僱。

  翁德維利亞於2004年加入該校擔任財務主管,其後晉升為財務助理副總裁。2018年管理層重組後,他被調回財務主管一職。他反對此次調動,認為是降職,儘管其薪金和福利維持不變。

  當翁德維利亞於2019年8月29日屆滿60歲時,該校視其聘用合約已屆滿。他其後提出非法解僱申訴,勞工仲裁員及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均裁定他勝訴。

  上訴法院同樣認定他遭非法解僱,但根據他致函學校的信件,法院認為他已同意於2020年7月31日正式退休。

  翁德維利亞向大理院質疑該裁決,堅稱他從未同意在65歲前退休。

  大理院同意其主張,認定沒有證據顯示該校曾提出翁德維利亞可自由接受或拒絕的退休計劃,亦沒有迹象顯示該校願意與他討論退休安排。

  大理院澄清,翁德維利亞的信函並非自願提前退休的明確聲明,而是對該校要求他償還現金預支的回應。

  大理院表示,他對提前退休的反對及隨後提出的非法解僱申訴,進一步顯示他無意在65歲前自願離職。

  根據《勞工法典》,適用的退休年齡由現行協議或僱傭合約決定。若無協議或合約,強制退休年齡為65歲,而選擇性退休可於60歲開始。

  大理院強調,選擇性退休需要僱員自由及明確同意,不受壓力或脅迫,因為同意提前退休意味著放棄職位保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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