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男性亦可成為性暴力受害者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6年10月31日 00:59
本報訊:大理院強調,男性也可能成為性暴力的受害者,同時承認,根據對強姦罪定義的擴大,女性也可能成為強姦罪的實施者。
在2026年2月4日公佈的一項裁決中,大理院全體法官認定一名女性對其11歲的侄子實施法定猥褻行為罪名成立,並闡明了《第7610號共和國法》與《修訂刑法典》(RPC)中猥褻行為之間的法律區別。
法庭記錄顯示,2018年,這名未成年人的姑姑將他叫到自己的床上,命令他脫掉衣服,並涉嫌將一個避孕套套在他的陰莖上,隨後觸摸他的陰莖,並將其插入自己的陰道。
地區審判法院和上訴法院均認定這名女性違反《第7610號共和國法》所規定的猥褻行為罪。該法律又稱《兒童免受虐待、剝削和歧視特別保護法》。
然而,大理院澄清,正確的罪名應為《修訂刑法典》第336條規定的法定猥褻行為罪,而不是《第7610號共和國法》規定的猥褻行為。
大理院援引其在“Gramatica訴人民”一案中的裁決解釋說,當未成年人因成年人的脅迫或影響,對性交或猥褻行為表現出某種形式的同意,儘管這種同意存在缺陷時,才適用《第7610號共和國法》規定的猥褻行為罪。
大理院在由高級副院長馬維克·利奧寧(Marvic Leonen)撰寫的裁決中說:“如果未成年人完全不知情、處於無意識狀態,或者像本案一樣,根本沒有能力作出法律上有效的同意,則不適用這一規定。”
法院指出,受害者當時年僅11歲,因此不具備作出法律上有效同意的能力。
大理院還解釋說,這名女性被判犯有法定猥褻行為罪,是因為在2018年案發時,她的行為不符合當時《修訂刑法典》第266-A條對強姦罪的法律定義。
根據當時的法律,強姦被定義為男性在某些特定情況下與女性發生性關係。
擴大強姦罪的定義
大理院指出,2022年頒布的《第11648號共和國法》擴大了強姦罪的定義,將原來帶有特定性別限制的措辭替換為“人”。
根據修訂後的《修訂刑法典》第266-A條,任何人在法律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下與另一人發生性關係,都可能構成強姦罪。
這項修訂還填補了此前法律定義中的漏洞。舊有定義沒有明確涵蓋這樣一種情況:女性在未經男性同意的情況下,將男性的陰莖插入自己的陰道。
大理院說:“因此,對於女性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將男性的陰莖放入自己陰道這一行為,此前的法律存在空白。”
法院表示,法律使用“人”一詞,而不是具體規定犯罪實施者的性別,從理論上講,這意味著女性也可能實施強姦罪。
大理院說:“通過性關係實施的強姦只能由男性針對女性實施,這種觀念根植於強姦法律的父權制起源。最初制定這些法律,並不是為了懲罰針對女性實施的暴力,而是為了懲罰那些通過強姦和綁架奪走女性的男性,因為當時女性被視為丈夫和父親的財產。”
大理院補充說,傳統的強姦觀念不僅帶有厭女傾向,還使男性受害者在經歷類似創傷時獲得的法律救濟更少。
法院說:“男性也可能成為性暴力的受害者。”
大理院補充說,無論受害者的性別如何,性暴力都可能造成同樣嚴重的傷害,不過,不同的人面對創傷經歷時,可能會有不同的反應和應對方式。
法院說:“因此,一個人對某起事件的反應與所謂的‘標準’反應不同,並不會削弱其陳述的可信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