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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銀行可披露涉電詐信息

2025年12月18日 00:43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字体:↑大 ↓小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5年12月18日 00:43

  本報訊:大理院裁定,儘管銀行存款具有保密性,但根據第10175號共和國法令的《網絡犯罪防制法》,允許在調查網絡犯罪時揭露特定信息。

  在一份由大法官赫南多(Ramon Paul L. Hernando)撰寫的判決中,大理院闡明,雖然《銀行保密法》保障銀行存款及其財務細節的機密性,但並不阻止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揭露基本識別信息。

  判決指出,根據2012年頒布的《第10175號共和國法令》,執法機構在取得法院簽發的令狀後,可要求揭露調查網絡犯罪所需的電腦數據。

  判決解釋,銀行在《網絡犯罪防制法》下被視為服務提供者,因其數位銀行服務——例如網絡銀行平台、行動應用程式及自動化電子郵件通知——允許客戶透過電腦系統進行通訊與交易。

  判決也表示,銀行機構無論在日常營運過程中,還是基於客戶委託,均會處理並儲存數量龐大的電腦數據;因此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法院發出令狀授權後,這些機構須承擔電腦數據披露義務,屬於該法律的規範範疇。

  大理院以此判決,駁回了東盛鄉村銀行提出的請願。該銀行質疑法院及警方為調查網絡犯罪而命令揭露特定電腦數據的決定。

  大理院發言人辦公室在判決摘要中指出,本案源於文迪奧拉(Leonard Vendiola)對一名冒充銀行職員的來電者提出的投訴。

  該來電者誘使文迪奧拉洩露其電子郵件及一次性密碼。此舉導致文迪奧拉帳戶中的1萬披索被轉入東盛鄉村銀行的一個帳戶。

  文迪奧拉權益受損後,向菲國警反網絡犯罪組舉報此事。該單位遂申請揭露電腦數據令,以識別涉及該詐騙案的東盛銀行帳戶持有人。

  地區審判法院簽發了此令狀,授權反網絡犯罪組強制東盛鄉村銀行揭露並保存與該帳戶持有人相關的數據。

  該銀行對令狀提出質疑。其主張《銀行保密法》嚴格禁止銀行揭露任何關於銀行存款的信息,包括帳戶持有人的身份。

  該銀行也主張,此項規定依然有效,因其未被《網絡犯罪防制法》廢除。

  同時,該銀行指出其不受《第10175號共和國法令》規範,因該行屬金融機構,而非通訊服務提供者。

  但大理院駁回了該銀行的論點,並維持審判法院所簽發之揭露電腦數據令及揭露命令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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